大同市云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岡檢一部刑訴〔2020〕8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1**********2518,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省**市**區(qū)**街派出所,住**市**區(qū)**新區(qū)**里**-*-*號,無業(yè)。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3月29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與吸毒人員高某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在**市**區(qū)**新區(qū)**商廈附近,陳某某3次以100元的價格賣給高某某毒品土制海洛因3小包,每次1包,1次以90元的價格賣給高某某毒品土制海洛因1小包,共計4次4小包。
2020年3月30日17時許,被告人陳某某與吸毒人員高某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在**市**區(qū)**新區(qū)**集團**公司高架橋附近,陳某某以100元的價格賣給高某某毒品土制海洛因一小包。2020年3月31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陳某某后,從其身上搜查出毒品24小包,經(jīng)稱重為1.07克。經(jīng)鑒定,從扣押的毒品中檢測出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材料、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前科劣跡調(diào)查表、戶籍證明等;2.毒品檢驗報告;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4.證人高某某、雷某的證言;5.?辨認筆錄、毒品稱重筆錄、指認材料、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進行販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同市云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材料3頁,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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