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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百右檢刑訴﹝2020﹞20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5241977********,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廣西平南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30日因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02時20分許,在廣西百色市右江區(qū)**路**站**寶昌大酒店門前,被告人陳某某駕駛一輛桂L****8的小型轎車在倒車時與一輛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其駕駛車輛逃離現(xiàn)場,接報警后偵查,嫌疑人系陳某某,隨即將其查獲后帶至百色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抽取血樣,經(jīng)鑒定,其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41.28mg/100ml。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行駛證及駕駛證復印件、視頻截圖、戶籍證明、查獲經(jīng)過;
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貴將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冊隨文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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