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霞,湖北楚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慧林,湖北楚卓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李某。
被告張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鄒曉妮,公司員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李某、張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15元(已減半收取,原告陳某某已交納),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員 游 惠
書記員:李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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