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
焦雙亮(河北江岳律師事務所)
田某甲
田某乙
田某丙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焦雙亮,河北江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甲。
被告:田某乙。
被告:田某丙。
原告陳某與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雙亮、被告田某甲、田某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田某丙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撫恤金是在本人去世后,由國家或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家屬的精神關懷和物質(zhì)幫助。本案中,原、被告作為田某丁的直系親屬應平均享有撫恤金的份額。田某丁去世后,在青島火化,被告田某丙同意喪葬費給原告,故喪葬費3100元歸原告陳某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唐山市人民檢察院發(fā)放的撫恤金113660元,原告陳某、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各分得28415元;
二、喪葬費3100元,歸原告陳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2635元,由原告陳某、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各負擔65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撫恤金是在本人去世后,由國家或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家屬的精神關懷和物質(zhì)幫助。本案中,原、被告作為田某丁的直系親屬應平均享有撫恤金的份額。田某丁去世后,在青島火化,被告田某丙同意喪葬費給原告,故喪葬費3100元歸原告陳某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唐山市人民檢察院發(fā)放的撫恤金113660元,原告陳某、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各分得28415元;
二、喪葬費3100元,歸原告陳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2635元,由原告陳某、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各負擔658.75元。
審判長:商楹
審判員:韓寧
審判員:劉佳
書記員:馮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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