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盧云燎,湖北善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胡曼君,湖北善遠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
被告甘某。
委托代理人張坤山。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陳某訴被告張某、甘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盧云燎、被告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坤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底,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兩人商定婚禮事宜。原告陳某先后兩次給付兩被告結婚禮金共計52000元,被告為婚禮購置了家具、家電等各類生活用品?!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舉行婚禮,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楹笤掠啵桓鎻埬畴x家出走,原告一直無法與其取得聯(lián)系。后原告要求被告甘某退還彩禮,未果,原告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給付彩禮的前提是基于締結婚約關系而形成,返還彩禮則是解除或未締結婚姻關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當支持。原告與被告張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所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故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鑒于雙方已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短暫時間,且被告為婚禮也購置了一些生活用品,花費了一定的費用。故本院酌定兩被告共同返還原告彩禮30000元。被告張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及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陳某彩禮30000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原告負擔330元,被告張某、甘某負擔7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0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間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當事人簽收一審裁判文書后,即視為已向當事人送達了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
審 判 長 趙 鈞 人民陪審員 柯有廣 人民陪審員 肖春平
書記員: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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