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
原告楊某。
原告石某甲。
原告石某乙。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趙東生,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賀某。
被告梁某。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高新區(qū)市府大街海關(guān)大樓(一層、六層、七層)。
負責人陸士權(quán)。
原告陳某、楊某、石某甲、石某乙訴被告賀某、梁某、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陳某、楊某、石某甲、石某乙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四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楊某、石某甲、石某乙撤訴。
案件受理費6195元,減半收取3098元,由原告陳某、楊某、石某甲、石某乙負擔。
審判員 郭東霞
書記員:張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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