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西陵區(qū)。委托代理人張偉,湖北誠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證號,住湖北省鶴峰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撤訴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本案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朱友學
書記員: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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