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潛江市。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潛江市。上列二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宗江、張宏,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被告:高某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潛江市。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潛江市。
原告陳某某、李某某與被告高某斌、高某某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陳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李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正當,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李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6438元,減半收取計3219元,由原告陳某某、李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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