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木庭。
訴訟代理人陳燕新。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訴訟代理人陳建華,湖北諦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出庭、和解、代收文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某坤。
上訴人(原審被告)曹國雄。
訴訟代理人何志林,湖北慧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解、代收文書。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漢川民初字第00397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劉 汛 審判員 彭 娟 審判員 蔣家鵬
書記員:范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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