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鶴崗市向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子峰,黑龍江盛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曾用名劉培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鶴崗市東山區(qū)。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子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劉某某立即給付原告2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一分從2013年9月28日計算至本息全部給付時止。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多年同事關系,2013年9月,被告劉某某向原告提出因其父親患病后欠下不少外債,想與其舅舅在廣州做大客車生意,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2013年9月28日,原告將200,000.00元現金交給被告劉某某,被告劉某某打下借條,約定月利率一分,兩年內還清本息,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給原告,根據民間借貸的相關規(guī)定,訴訟至法院,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某某未出庭,未答辯,未提供證據。
對原告提供的證人王某和出庭證言;書面證據一、借條原件一份;書面證據二、文件批示擬辦單復印件一份,經本院審查核實,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可信,形成證據鏈條,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據所采信的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認定本案的事實如下:
2013年9月,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多次借款,直到2013年9月28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共計200,000.00元,并于當日出具借條,約定月利率一分,兩年內還清本息,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給原告?,F原告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從2013年9月28日計算至本息全部給付時止的利息。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于2013年9月多次向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共計200,000.00元,被告劉某某借款后應當及時向原告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相應的借款利息,但其未償還,故對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條上約定的“月利率一分”并未超過國家有關利息的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對于利息的主張支付至本息還清為止,故利息應從借款日2013年9月28日計算至判決前2018年11月28日,即為124,000.00元。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00元,利息人民幣124,000.00元,本息共計人民幣324,000.00元整。
如果被告劉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60.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秦玉山
審判員 賀小平
審判員 許鑫
書記員: 湯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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