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曲陽縣。
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高衛(wèi)軍,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鄭某某占有物返還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63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員 田亞輝
書記員:梁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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