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黃岡市人,住址為武漢市洪山區(qū),現(xiàn)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振,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胡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黃梅縣人,住湖北省黃梅縣。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胡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胡某某支付貨款56548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自2016年12月31日至被告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按照人民銀行貸款利率逾期罰息利率標準支付逾期付款損失;3.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辯。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院認定事實如下:從2009年開始,被告胡某某從原告陳某某處購買生物肥料等水產(chǎn)投入品。后被告胡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提出向原告賒購相關貨物,等年底資金回籠后進行結算。2012年4月13日,經(jīng)雙方結算,被告胡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出具欠條一份:“欠條今欠武漢益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陳某某)人民幣伍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正(¥56548元)。胡某某2012年4月13日”。2016年12月31日被告胡某某在原告致胡某某的信函及欠條復印件上簽名。欠條出具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被告胡某某下欠原告陳某某貨款,有欠條在卷佐證,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56548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欠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及逾期利率,現(xiàn)原告主張由被告賠償逾期付款損失,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胡某某償還原告陳某某欠款56548元及利息(以56548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1月1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限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1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曉利
書記員:汪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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