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于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洪長華、周好,湖北協(xié)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武漢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長青路72-74號。
法定代表人:于晶,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洪長華,湖北協(xié)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明某與被告于晶、武漢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還欠款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明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明某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643元,由原告陳明某自行承擔。
審判員 黃烈平
書記員:毛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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