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工人,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善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龍江典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啓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農(nóng)民,住肇東市。
被告:許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農(nóng)民,住肇東市。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趙啓鵬、許長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后,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趙啓鵬、許長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5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被告趙啓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長彬經(jīng)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承包的200畝土地的侵權、扣除妨礙,將200畝土地交付給原告。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原告承包了位于富江河灘地中的二百畝土地口頭約定交由被告趙啓鵬種植,后由被告趙啓鵬交給被告許長彬種植,現(xiàn)已種植七年。原告多次制止,二被告均不停止侵權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趙啓鵬辯稱,上述這塊地確實是陳某某承包的,2011年,當時我和陳某某說,那塊地你也不種,我想種,陳某某就答應把土地給我種了,我們就是口頭協(xié)議,也沒有履行書面的協(xié)議。之后我就給許長彬種了,我們也沒有書面協(xié)議,我和許長彬說,陳某某要地,就得把地給還給陳某某。
許長彬未答辯。
陳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許長彬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了質(zhì)證權利,原告所舉證據(jù),可以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證據(jù)鏈條,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jīng)審查事實如下:2011年10月,原告陳某某承包了位于四站鎮(zhèn)富江榆樹灘上的所屬草原及老貝江和外皮子抱花簸籮和西沿那塊地以國堤為界的土地。原告陳某某將此地塊中的榆樹灘上的紅星村所屬草原及北大溝和老牛箍嘴土地200畝口頭約定由趙啓鵬種植。同年,趙啓鵬將此200畝土地口頭協(xié)議由許長彬種植,沒有履行書面協(xié)議。被告趙啓鵬與被告許長彬口頭約定,如陳某某要求返還土地,應立即返還,現(xiàn)被告許長彬拒絕返還該土地。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于2011年10月與案外人,類維國、類維忠簽訂了土地轉(zhuǎn)包協(xié)議,原告陳某某對該地塊擁有承包經(jīng)營權,原告口頭約定將此地塊中的200畝土地交由被告趙啓鵬耕種,被告趙啓鵬又將該土口頭協(xié)議交由被告許長彬耕種,是一種無效行為。原告陳某某要求二被告停止對此200畝土地侵權,二被告理應返還該土地,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有據(jù),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一)、(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許長彬、趙啓鵬將位于四站鎮(zhèn)富江村榆樹灘上的所屬草原及老貝江和外皮子抱花簸籮和西沿那塊地以國堤為界的土地中的榆樹灘上的紅星村所屬草原及北大溝和老牛箍嘴土地200畝,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返還給原告陳某某。
案件受理費400.00元,由被告許長彬、趙啓鵬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向東
書記員: 崔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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