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河
楊偉(河北汪洋律師事務所)
趙彬(河北汪洋律師事務所)
李海軍
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劉鵬飛
原告陳新河。
委托代理人楊偉、趙彬,河北汪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海軍。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康樂街8號尚德國際商務中心2樓。
法定代理人趙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鵬飛,該公司職員。
原告陳新河訴被李海軍、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榮耕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新河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偉、趙彬、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劉鵬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海軍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及財產(chǎn)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和財產(chǎn)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根據(jù)事故雙方當事人在該事故中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被告李海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新河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共損失65734.95元,因被告李海軍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車損610元,護理費1230元,誤工費26450元,交通費300元,計38590元,余額27144.95元,被告承擔70%即19001.47元,減去被告李海軍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應再給付原告14001.47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陳新河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輛損失費、交通費等共計38590元。
二、被告李海軍賠償原告陳新河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等共計14001.47元。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9元,減半收取689元,保全費520元,共計1209元,由被告李海軍負擔846元,原告陳新河負擔36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及財產(chǎn)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和財產(chǎn)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根據(jù)事故雙方當事人在該事故中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被告李海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新河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共損失65734.95元,因被告李海軍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車損610元,護理費1230元,誤工費26450元,交通費300元,計38590元,余額27144.95元,被告承擔70%即19001.47元,減去被告李海軍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應再給付原告14001.47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陳新河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輛損失費、交通費等共計38590元。
二、被告李海軍賠償原告陳新河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等共計14001.47元。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9元,減半收取689元,保全費520元,共計1209元,由被告李海軍負擔846元,原告陳新河負擔363元。
審判長:李榮耕
書記員:馮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