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平,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丹江口市眾恒鑄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壩二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余太武,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靜宏,湖北延津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濤,湖北延津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丹江口市眾恒鑄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2018年3月29日本院以(2018)鄂0381民初1126號立案受理了原告丹江口市眾恒鑄造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二案均基于丹江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丹勞人仲裁字(2018)第1號仲裁裁決書的同一事實分別向本院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鄂0381民初1126號案件審理。
審判員 王少波
書記員: 謝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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