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改發(fā)
楊波(湖北東升律師事務所)
襄陽福某某運輸有限公司
姚飛(湖北忠三(襄陽)律師事務所)
原告陳改發(fā)
委托代理人楊波,湖北東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襄陽福某某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樹禮,襄陽福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姚飛,湖北忠三(襄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改發(fā)與被告襄陽福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某某運輸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由審判員李安文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20日和2015年4月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改發(fā)的委托代理人楊波,被告福某某運輸公司委托代理人姚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張宏輝受福某某運輸公司聘請駕駛該公司所有的鄂FKZ161號重型自卸汽車在卸載建筑垃圾時,因陳改發(fā)前去撿拾廢鐵,被從車上掉下的磚塊砸傷,事實清楚,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宏輝的侵權責任,應由福某某運輸公司承擔。原告作為成年人,在自卸車建筑垃圾尚未卸載完畢時,冒險前去撿拾卸載下來的廢鐵,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應相應減輕被告福某某運輸公司的賠償責任。原告損失中,醫(yī)療費11117元、護理費712元(26008元/年÷365天×10天,護理期限為住院期間)、誤工費3206元(按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計算,26008元/年÷365天×4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10天×20元/天)、營養(yǎng)費280元(14天×20元/天)、交通費酌定100元,合計15615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后期治療費因無醫(yī)療機構的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未構成傷殘,該項請求本院亦不支持。原告其他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損失,由被告福某某運輸公司賠償60%即9369元。其余40%即6246元,由原告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襄陽福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陳改發(fā)各項損失人民幣9369元。
二、駁回原告陳改發(fā)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襄陽福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75元,原告陳改發(fā)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張宏輝受福某某運輸公司聘請駕駛該公司所有的鄂FKZ161號重型自卸汽車在卸載建筑垃圾時,因陳改發(fā)前去撿拾廢鐵,被從車上掉下的磚塊砸傷,事實清楚,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宏輝的侵權責任,應由福某某運輸公司承擔。原告作為成年人,在自卸車建筑垃圾尚未卸載完畢時,冒險前去撿拾卸載下來的廢鐵,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應相應減輕被告福某某運輸公司的賠償責任。原告損失中,醫(yī)療費11117元、護理費712元(26008元/年÷365天×10天,護理期限為住院期間)、誤工費3206元(按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計算,26008元/年÷365天×4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10天×20元/天)、營養(yǎng)費280元(14天×20元/天)、交通費酌定100元,合計15615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后期治療費因無醫(yī)療機構的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未構成傷殘,該項請求本院亦不支持。原告其他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損失,由被告福某某運輸公司賠償60%即9369元。其余40%即6246元,由原告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襄陽福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陳改發(fā)各項損失人民幣9369元。
二、駁回原告陳改發(fā)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襄陽福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75元,原告陳改發(fā)負擔100元。
審判長:李安文
書記員: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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