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檀紅亮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縣支公司
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wù)所)
劉勇進(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檀紅亮。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縣支公司。
負責人陳繼凱。
委托代理人朱桐云、劉勇進,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縣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乜永升獨任審判。于2012年7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檀紅亮,被告委托代理人劉勇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縣支公司簽訂的冀T×××××、冀T×××××掛車輛的兩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和兩份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原告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wù)。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方及時通知了被告方,已履行了告知責任。被告方收到投保人理賠請求后,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審核相關(guān)證明和資料作出核定,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予理賠及承擔相關(guān)費用的請求應予支持。原告請求賠付的330000元中,關(guān)于死者閆某的死亡賠償金265304元,符合《2012年度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應予以確認;關(guān)于原告請求給付喪葬費18803元的請求,被告方?jīng)]有異議,予以確認;關(guān)于精神撫慰金50000元,因死者閆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不應全額給予賠付,其精神撫慰金按90%份額計核,予以確認45000元;關(guān)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5420.5元,死者妻子張素女雖需要撫養(yǎng),但因死者閆某死亡時68歲,已不具備撫養(yǎng)他人的能力,故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5420.5元,不予支持;關(guān)于交通費和受害人家屬其他費用票據(jù)59張,計款4082元。被告對其中的20張交通票據(jù)計款192元予以認可,應予以確認。關(guān)于其他39張票據(jù)中的兩張公證費收費票據(jù),計款200元,是確認受害者親屬身份的支出費用,是本次交通事故處理的需要,故公證費200元,應予確認;7張住宿費票據(jù)700元、兩張加油費票據(jù)800元、兩張通行費票據(jù)30元,是受害人親屬往返居住地與事故發(fā)生地處理事故自駕車的加油費用和住宿費用,應視為受害人親屬支出的合理費用,屬賠償范圍,應予確認。其他票據(jù)26張,計款2160元,不能說明與處理本次交通事故有關(guān)聯(lián),故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要求賠付運尸費4300元的請求,因沒有相關(guān)憑證,此費用應在喪葬費中列支,故其請求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要求賠付事故中的電動車車損1600元,因沒有相關(guān)部門對受損電動自行車的價格評估,雖有車輛損壞事實,但具體數(shù)額無法確定,其電動自行車的損壞賠付請求,不予支持。雙方可對受損電動自行車申請相關(guān)部門評估后,另行商定賠付數(shù)額。以上合計確認金額為331029元。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兩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按合同應當理賠220000元,其余111029元,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閆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且閆某為68歲非機動車受害人,原告應當承擔此次交通事故90%的責任,111029元×90%=99926.10元。因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兩份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原告向受害人家屬賠付的99926.10元,被告應當按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約定給原告賠付。原告雖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但原、被告之間有不計免賠的約定,被告應對99926.10元全額賠付。綜上,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賠付金額為220000+99926.10=319926.10元。被告方所辯稱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的理由,無法律依據(jù),故其辯稱理由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縣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陳某某賠付保險賠償金319926.1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利息。
訴訟費3125元,原告陳某某承擔5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縣支公司承擔30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縣支公司簽訂的冀T×××××、冀T×××××掛車輛的兩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和兩份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原告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wù)。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方及時通知了被告方,已履行了告知責任。被告方收到投保人理賠請求后,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審核相關(guān)證明和資料作出核定,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予理賠及承擔相關(guān)費用的請求應予支持。原告請求賠付的330000元中,關(guān)于死者閆某的死亡賠償金265304元,符合《2012年度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應予以確認;關(guān)于原告請求給付喪葬費18803元的請求,被告方?jīng)]有異議,予以確認;關(guān)于精神撫慰金50000元,因死者閆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不應全額給予賠付,其精神撫慰金按90%份額計核,予以確認45000元;關(guān)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5420.5元,死者妻子張素女雖需要撫養(yǎng),但因死者閆某死亡時68歲,已不具備撫養(yǎng)他人的能力,故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5420.5元,不予支持;關(guān)于交通費和受害人家屬其他費用票據(jù)59張,計款4082元。被告對其中的20張交通票據(jù)計款192元予以認可,應予以確認。關(guān)于其他39張票據(jù)中的兩張公證費收費票據(jù),計款200元,是確認受害者親屬身份的支出費用,是本次交通事故處理的需要,故公證費200元,應予確認;7張住宿費票據(jù)700元、兩張加油費票據(jù)800元、兩張通行費票據(jù)30元,是受害人親屬往返居住地與事故發(fā)生地處理事故自駕車的加油費用和住宿費用,應視為受害人親屬支出的合理費用,屬賠償范圍,應予確認。其他票據(jù)26張,計款2160元,不能說明與處理本次交通事故有關(guān)聯(lián),故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要求賠付運尸費4300元的請求,因沒有相關(guān)憑證,此費用應在喪葬費中列支,故其請求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要求賠付事故中的電動車車損1600元,因沒有相關(guān)部門對受損電動自行車的價格評估,雖有車輛損壞事實,但具體數(shù)額無法確定,其電動自行車的損壞賠付請求,不予支持。雙方可對受損電動自行車申請相關(guān)部門評估后,另行商定賠付數(shù)額。以上合計確認金額為331029元。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兩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按合同應當理賠220000元,其余111029元,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閆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且閆某為68歲非機動車受害人,原告應當承擔此次交通事故90%的責任,111029元×90%=99926.10元。因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兩份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原告向受害人家屬賠付的99926.10元,被告應當按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約定給原告賠付。原告雖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但原、被告之間有不計免賠的約定,被告應對99926.10元全額賠付。綜上,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賠付金額為220000+99926.10=319926.10元。被告方所辯稱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的理由,無法律依據(jù),故其辯稱理由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縣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陳某某賠付保險賠償金319926.1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利息。
訴訟費3125元,原告陳某某承擔5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縣支公司承擔3075元。
審判長:乜永升
書記員: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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