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成
陳亮(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
陳志磊(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
趙某
原告陳成。
委托代理人陳亮、陳志磊,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
陳成與趙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第十條約定:“進度不能滿足甲方(原告)要求的,甲方有權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隊;因乙方(被告)責任導致工程不能繼續(xù)施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眲⑽臐⒚夏?、劉某乙、劉某丙四位證人均證實被告因施工能力不夠已自行撤場。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相關規(guī)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要求確認未付被告工程款數額為31860.708元,其未提交能夠證明趙某所完成工程量及雙方進行工程決算的證據,原告該項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抗辯的權利,應承擔相應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簽訂的《河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石津干渠工程滄州支線壓力箱涵(滄州市段)工程土建施工九標箱涵混凝土澆筑分包合同》。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97元,由原告負擔597元,被告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第十條約定:“進度不能滿足甲方(原告)要求的,甲方有權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隊;因乙方(被告)責任導致工程不能繼續(xù)施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劉文濤、孟某、劉某乙、劉某丙四位證人均證實被告因施工能力不夠已自行撤場。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相關規(guī)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要求確認未付被告工程款數額為31860.708元,其未提交能夠證明趙某所完成工程量及雙方進行工程決算的證據,原告該項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抗辯的權利,應承擔相應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簽訂的《河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石津干渠工程滄州支線壓力箱涵(滄州市段)工程土建施工九標箱涵混凝土澆筑分包合同》。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97元,由原告負擔597元,被告負擔100元。
審判長:宋學亮
審判員:王景明
審判員:尹暉東
書記員: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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