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征,黑龍江羿洪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亞龍,黑龍江羿洪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告哈爾濱迪某門窗經(jīng)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先鋒-宣化小區(qū)11-2棟1-2層4號。
法定代表人侯俊學,職務經(jīng)理。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侯某某、哈爾濱迪某門窗經(jīng)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亞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侯某某、迪某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斗课葑赓U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涉案房屋交付二被告實際使用,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租金,二被告未依約未向原告支付2015年2月1日后的房屋租金,已侵害原告合法權益,故本院支持二被告給付原告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24日止的房屋租金71506.85元(150000元/年÷365天×174天)。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過高,本院支持二被告自延遲給付之日即2015年1月20日起以本金71506.85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侯某某、哈爾濱迪某門窗經(jīng)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陳某某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24日的房屋租金71506.85元;
二、被告侯某某、哈爾濱迪某門窗經(jīng)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陳某某違約金(按本金71506.85元,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負擔1600元,由二被告共同負擔1700元,公告費560元,由二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欣 人民陪審員 馬 娜 人民陪審員 王春艷
書記員:劉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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