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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席某某、覃某某、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陳俊,宜昌市夷陵區(qū)龍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東路1號。
法定代表人陳明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朝陽,湖北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席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愿妮,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覃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qū)旭光村五組。
代表人譚業(yè)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榮,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80號。
代表人劉鑫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伏艷,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18號中環(huán)廣場17樓。
代表人閆偉青,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飛,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陳某、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楚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席某某、覃某某、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簡稱楚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伍家崗民初字第014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燦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王明兵、易正鑫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1日19時36分許,陳某駕駛鄂E×××××號小轎車載陳蓉、覃某某沿城東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城東大道同強路高架橋下路段時,遇阮艷東駕駛鄂E×××××號重型自卸貨車在其前方騎壓道路分道線同向行駛,陳某駕駛車輛壓越道路中心雙實線從左側超越鄂E×××××號重型自卸貨車時,適遇鄒遠峰駕駛鄂E×××××號小轎車載席某某、鄒家福、陳學梅、席建平及鄒詩銅沿城東大道由東向西直行,鄂E×××××號小轎車與鄂E×××××號小轎車迎面發(fā)生碰撞,發(fā)生碰撞后鄂E×××××號小轎車又先后與鄂E×××××號重型自卸貨車及席光松駕駛沿城東大道由東向西正常行駛的鄂E×××××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陳蓉、覃某某、鄒遠峰、席某某、鄒家福、陳學梅、席建平、鄒詩銅受傷,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經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為:陳某駕駛機動車壓越道路中心雙實線行駛,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阮艷東駕駛機動車騎壓道路分道線,未確保安全行駛,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陳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阮艷東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鄒遠峰、席光松、陳蓉、覃某某、席某某、鄒家福、陳學梅、席建平、鄒詩銅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阮艷東在收到該責任認定書后,認為該認定書劃分的事故責任不公正,向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復核。2013年6月25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宜公交復字(2013)第0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維持了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的宜公交事認定(2013)第BS0000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故發(fā)生后,席某某當即被送往三峽大學仁和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右脛腓骨開發(fā)性骨折;2、右肱骨骨折;3、左側髖臼粉碎性骨折;4、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5、左側股骨頭撕脫骨折;6、左側第5-7肋骨不全性骨折;7、頭皮挫裂傷;8、腰椎1.2左側橫突斷裂;9、左下肺挫傷并感染;10、高血壓;11、冠心??;12、左坐骨神經損傷”。席某某在ICU病房監(jiān)護治療10天,于2013年5月11日轉入三峽大學仁和醫(yī)院骨外科住院治療,同日該醫(yī)院骨外科出具診斷證明載明“1、繼續(xù)住院治療;2、兩人陪護,適當增進營養(yǎng)”。席某某在三峽大學仁和醫(yī)院住院178天,于2013年10月26日出院,出院醫(yī)囑“1、全休三月,注意陪護,避免摔倒,右下肢限制負重,適當功能鍛煉;適當增進營養(yǎng);左髖疼痛需進一步隨診觀察,并建議轉上級醫(yī)院行髖關節(jié)鏡檢術。2、四周后復診,不適隨診。3、骨折愈合后可考慮取出內固定物,預計住院費用七千元左右?!痹诖似陂g共發(fā)生住院醫(yī)療費152679.73元。2013年10月26日,席某某因左髖關節(jié)創(chuàng)傷性關節(jié)炎轉入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治療18天,于同年11月13日出院,出院醫(yī)囑“1、注意休息,繼續(xù)佩戴關節(jié)支具;2、循序漸進進行手術關節(jié)功能鍛煉;3、定期在正規(guī)醫(yī)療機構觀察傷口換藥及拆線;4、術后4周在王教授門診復查?!痹诖似陂g共發(fā)生住院醫(yī)療費28884.85元。2013年11月13日席某某再次入院三峽大學仁和醫(yī)院,住院治療24天,于同年12月7日出院,出院醫(yī)囑“1、增進營養(yǎng),加強陪護,下肢限制負重,適當功能鍛煉。2、全休叁月,三周后門診復診復查?!痹诖似陂g共發(fā)生住院醫(yī)療費7076.52元。此后,席某某又分數(shù)次前往三峽大學仁和醫(yī)院及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進行門診復查,共發(fā)生門診醫(yī)療費2278.18元。事故發(fā)生后,陳某為席某某支付醫(yī)療費35000元。2014年1月6日,席某某委托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席某某(1)右肱骨近段粉碎性骨折內術后致右上肢功能障礙的傷殘等級為Ⅸ級;(2)左側髖臼粉碎性骨折、左側股骨頭撕脫骨折術后、左坐骨神經損傷致左下肢功能障礙的傷殘等級為Ⅸ級;(3)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開放復位清創(chuàng)外固定床后的傷殘等級為X級。席某某為此支付鑒定費800元?,F(xiàn)席某某請求法院判令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398974.28元(其中醫(yī)療費190928.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0元,營養(yǎng)費11000元,殘疾賠償金93780元,護理費35820元,誤工費36146元,鑒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交通費2000元,衣物損失費2500元);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在鄂E×××××和鄂E×××××號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由上述當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鑒定費用和財產保全費用。
原審同時查明,席某某為宜昌城鎮(zhèn)居民戶口。鄂E×××××號小轎車車主系鄒遠峰。鄂E×××××號重型自卸貨車車主系楚某公司宜昌分公司,阮艷東系楚某公司宜昌分公司雇請的司機,事發(fā)當時,阮艷東駕車正在履行職務。該車在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3月24日零時起至2014年3月23日24時止。陳某、覃某某系夫妻關系,陳某駕駛的鄂E×××××號小轎車車主系覃某某,該車在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限均為2012年8月29日零時起至2013年8月28日24時止。鄂E×××××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為宜昌市博鑫土地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該車在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2月26日零時起至2014年2月26日24時止。本次事故另造成鄒遠峰、陳學梅、鄒家福、鄒詩銅、席建平、陳某、陳蓉、覃某某受傷。上述八人均已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原審確認鄒遠峰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項下?lián)p失合計1336052.97元,其中醫(yī)療費1302732.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94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營養(yǎng)費13380元;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lián)p失合計290570元,其中護理費31326元、殘疾賠償金241744元、交通費2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確認鄒詩銅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項下?lián)p失合計2158.07元,其中醫(yī)療費1678.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yǎng)費240元;其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lián)p失合計556.30元,其中護理費518元、交通費38.30元。確認陳學梅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項下?lián)p失合計9446.86元,其中醫(yī)療費8696.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其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lián)p失合計1918元,其中護理費1618元、交通費300元。確認席建平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項下?lián)p失合計7522.28元,其中醫(yī)療費6802.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其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lián)p失合計11160.20元,其中護理費1553元、誤工費9307.20元、交通費300元。確認鄒家福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項下?lián)p失合計22833.86元,其中醫(yī)療費20073.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60元;其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lián)p失合計49635元,其中護理費5955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確認陳某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項下?lián)p失合計4886.94元,其中醫(yī)療費4286.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yǎng)費300元;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lián)p失即護理費713元。確認陳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項下?lián)p失合計6911.57元,其中醫(yī)療費6701.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lián)p失即護理費499元。確認覃某某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項下?lián)p失合計38011.18元,其中醫(yī)療費25411.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lián)p失合計49375元,其中護理費3563元、殘疾賠償金45812元。
原審認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陳某駕駛車輛與阮艷東、席光松及鄒遠峰駕駛的車輛碰撞后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陳某、陳蓉、覃某某、鄒遠峰、席某某、鄒家福、陳學梅、席建平、鄒詩銅受傷,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阮艷東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鄒遠峰、席光松、陳蓉、覃某某席某某、鄒家福、陳學梅、席建平、鄒詩銅無責任。該認定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確認。關于陳某、覃某某主張鄒遠峰在事故發(fā)生時系飲酒駕車,雖然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未對鄒遠峰進行血液檢測,但其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實鄒遠峰在駕車前有飲酒行為,故對該主張不予采信;關于陳某、覃某某主張鄒遠峰在駕車時未系安全帶,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不予采信。根據事故責任認定和本案的實際情況,確認陳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鄂E×××××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阮艷東應承擔20%的責任。二、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鄂E×××××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阮艷東系楚某公司宜昌分公司雇請的司機,其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故應由雇主楚某公司宜昌分公司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楚某公司宜昌分公司系湖北楚某公司設立的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湖北楚某公司應直接對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三、陳某駕駛的鄂E×××××號小轎車所有人為覃某某,陳某、覃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對鄂E×××××號小轎車均享有運行利益與運行控制權,故陳某、覃某某對席某某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系事故車輛鄂E×××××號重型自卸貨車交強險的保險人,同時系事故車輛鄂E×××××號小轎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陪險種的保險人,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其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席某某予以賠償。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提出醫(yī)療費用“按醫(yī)保規(guī)定進行審減”,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的條款屬格式條款,且沒有明確“醫(yī)保外用藥是否理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在該涉案格式條款涵義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依法作出不利于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的理解。即使涉案保險合同的爭議條款可以被理解為“醫(y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該條款的效力也應當結合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全面加以分析。從保險合同的性質來看,保險合同是最大的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決定著投保人的投保風險和投保根本利益,對于投保人是否投保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睋?,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明確說明,前述義務是法定義務,也是特別告知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指經過專業(yè)培訓而具有從事保險資格的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特別注意,更重要的是要對有關免責條款內容做出明確解釋,如合同當事人對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是否明確說明發(fā)生爭議,保險人應當負有證明責任,即保險人還必須提供其對有關免責條款內容做出明確解釋的相關證據,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經向投保人陳述了該條款包含“醫(y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即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涵義。因此,即使該條款可以被理解為“醫(y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也不能發(fā)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此外,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具有福利性的社會保險制度。旨在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y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fā)生醫(yī)療費用后,由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為了控制醫(yī)療保險藥品費用的支出,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限定了藥品的使用范圍。而涉案保險合同是一份商業(yè)性的保險合同,保險人收取的保費金額遠遠高于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投保人對于加入保險的利益期待也遠遠高于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因此,如果按照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醫(y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的主張對爭議條款進行解釋,就明顯降低了保險人的風險,減少了保險人的義務,限制了投保人的權利。保險人按照商業(yè)性保險收取保費,卻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理賠,有違誠信。綜上,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提出醫(yī)療費用“按醫(yī)保規(guī)定進行審減”的主張不予支持。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系鄂E×××××號小型普通客車交強險的保險人,關于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內承擔責任,陳某駕駛的鄂E×××××號小轎車在超車過程中先與鄂E×××××號小轎車迎面發(fā)生碰撞,發(fā)生碰撞后鄂E×××××號小轎車又先后與鄂E×××××號重型自卸貨車及席光松駕駛沿城東大道由東向西正常行駛的鄂E×××××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席光松駕駛的鄂E×××××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事故中與鄒遠峰駕駛的鄂E×××××號小轎車未發(fā)生直接碰撞,席某某所受傷害與鄂E×××××號小型普通客車無任何直接關系,且席光松駕駛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亦無因果關系,故太平洋財保宜昌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內對席某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五、關于賠償范圍和數(shù)額,結合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質證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席某某主張的各項賠償數(shù)額,依法確認如下:⑴醫(yī)療費190919.28元,根據席某某出具的三峽仁和醫(y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醫(yī)療收費收據、出院小結、診斷證明,予以確認。⑵住院伙食補助費6960元(30元/天×202天+50元/天×18天),根據席某某住院共220天,其中宜昌市內住院202天,武漢市內住院18天,參照《宜昌市市直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結合宜昌市實際情況按照宜昌市內每人每天30元、省內市外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⑶營養(yǎng)費6960元(30元/天×202天+50元/天×18天),根據席某某提交的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出院小結,按照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酌情支持其住院期間的營養(yǎng)費。⑷殘疾賠償金93780元(20840元/年×18年×25%),席某某系宜昌城鎮(zhèn)居民戶口,其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予以計算。⑸護理費24465元(23624元/年÷365天×(178天-10天)×2人+23624元/年÷365天×42天],根據三峽大學仁和醫(yī)院2013年5月11日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確認席某某2013年5月1日至10月26日期間(共計178天)因病期危重,需2人護理,2013年10月27日至2013年12月7日期間(共計42天)按照1人護理標準計算。但其中5月1日至5月11日(共計10天)席某某在三峽大學仁和醫(yī)院ICU重癥監(jiān)護病房住院,故在此期間的護理費不予支持。⑹交通費2000元,根據席某某的住院天數(shù)酌情予以支持。⑺精神撫慰金根據席某某的傷殘等級酌情支持6000元。⑻鑒定費800元。以上合計331884.28元。關于席某某主張的誤工損失,席某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在退休后從事其他勞務并取得收入,故席某某主張的誤工損失,不予支持。六、本次事故另造成鄒遠峰、鄒詩銅、鄒家福、陳學梅、席建平、陳某、陳蓉、覃某某受傷,上述八人均已提起訴訟,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按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鄂E×××××號重型自卸貨車)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項下按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鄒遠峰為1336052.97元占比82%,鄒詩銅為2158.07元占比0.1%,陳學梅為9446.86元占比0.6%,席建平為7522.28元占比0.5%,鄒家福為22833.86元占比1%,席某某為204839.28元占比為13%,陳某為4886.94元占比為0.2%,陳蓉為6911.57元占比為0.4%,覃某某為38011.18元占比為2.2%)賠償席某某損失1300元(10000元×13%);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項下按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鄒遠峰為290570元占比55%,鄒詩銅為556.30元占比0.1%,陳學梅為1918元占比0.4%,席建平為11160.20元占比2.1%,鄒家福為49635元占比9.4%,席某某為126245元占比為24%,陳某為713元占比為0.1%,陳蓉為499元占比為0.1%,覃某某為49375元占比為8.8%)賠償席某某損失26400元(110000元×24%)。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鄂E×××××號小轎車)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項下按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鄒遠峰為1336052.97元占比84%,鄒詩銅為2158.07元占比0.1%,陳學梅為9446.86元占比0.6%,席建平為7522.28元占比0.5%,鄒家福為22833.86元占比1%,席某某為204839.28元占比為13.8%)賠償席某某損失1380元(10000元×13.8%);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項下按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鄒遠峰為290570元占比61%,鄒詩銅為556.30元占比0.1%,陳學梅為1918元占比0.4%,席建平為11160.20元占比2.3%,鄒家福為49635元占比10%,席某某為126245元占比為26.2%)賠償席某某損失28820元(110000元×26.2%)。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損失273184.28元及鑒定費800元,合計273984.28元,由陳某、覃某某連帶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219187元,因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300000元)已全額賠償給鄒遠峰,故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對席某某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湖北楚某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54797.28元。
綜上所述,中財保宜昌分公司營業(yè)部應賠償席某某損失57900元;陳某、覃某某連帶賠償席某某損失219187元,陳某已支付的醫(yī)療費35000元予以抵扣;湖北楚某公司賠償席某某損失54797.28元。原審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席某某損失57900元。二、陳某、覃某某連帶賠償席某某損失219187元(已支付的醫(yī)療費35000元在執(zhí)行中予以抵扣)。
三、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席某某損失54797.28元。四、駁回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06元,減半收取1103元,由陳某、覃某某負擔883元,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20元。
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有以下幾個方面,本院逐一予以評述: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
的依據。
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經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經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核。該責任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上訴人陳某、湖北楚某公司分別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提出異議,本院針對二上訴人的異議理由評析如下:
1、鄒遠峰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過錯,是否應減輕上訴人的賠償責任。上訴人主張鄒遠峰在交通事故中有未系安全帶、超載等違法行為,事故發(fā)生后未對鄒遠峰進行酒精檢測,鄒遠峰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具有過錯。經本院查明,上訴人主張鄒遠峰在交通事故中有未系安全帶的違法行為,除了上訴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實;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鄒遠峰駕駛的車輛雖乘載六人(包括一名小孩),但鄒遠峰駕駛的車輛是否超載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對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已作出了認定。關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事發(fā)后未對鄒遠峰進行酒精檢測的問題,經查明,鄒遠峰因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臟器受傷,并有重度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和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被送醫(yī)院搶救,身體確不符合做酒精檢測的條件,而上訴人也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鄒遠峰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有酒駕行為,故上訴人主張鄒遠峰在交通事故事具有過錯,應減輕其賠償責任的理由,缺乏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2、阮艷東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過錯,湖北楚某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訴人主張阮艷東駕駛鄂E×××××號車輛超載并騎行道路分道線占道行駛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經查明,阮艷東雖有駕駛車輛騎壓道路分道線的行為,但是否長時間騎壓分道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時并沒有認定,而上訴人也沒有舉證證明阮艷東有長時間騎壓道路分道線的違法行為。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起交通事故的調查,阮艷東駕駛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時未按規(guī)定在慢速車道內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陳某主張阮艷東具有重大過錯,湖北楚某公司主張阮艷東沒有過錯,均無證據證實。關于事故發(fā)生時車輛的碰撞順序問題,陳某主張阮艷東駕駛的車輛與陳某駕駛的車輛追尾碰撞后,才與鄒遠峰、席光松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沒提供證據證實,而本院根據陳某的申請,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取的涉案事故檔案材料,亦不能證實《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車輛碰撞順序有誤。綜上所述,上訴人陳某、湖北楚某公司均未提供證據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的責任認定?!兜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是查明本案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的存在及侵權行為人事故責任大小的依據,應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二、關于席某某主張的賠償問題。1、關于護理費。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受害人席某某病情危重,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中載明建議兩人陪護,且出院診斷證明中亦載明建議全休三月,注意陪護,避免摔倒。原審根據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結合席某某的病情及治療情況認定護理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2、關于交通費。綜合考慮席某某的病情、住院天數(shù)及宜昌、武漢兩地的治療情況,原審酌情認定交通費并無不當。3、關于殘疾賠償金。席某某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在傷殘前仍具備勞動能力,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席某某的傷殘等級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原審判定上訴人承擔殘疾賠償金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4、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審參照《宜昌市市直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每天30元的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5、關于精神撫慰金。根據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的,有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原審根據席某某的受傷害程度認定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6、關于營養(yǎng)費。根據法律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出院小結均載明建議席某某增進營養(yǎng),原審據此認定營養(yǎng)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54元,由上訴人陳某負擔2206元,上訴人湖北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4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燦 代理審判員  王明兵 代理審判員  易正鑫

書記員: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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