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齊斌、李鋒,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成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系張成軍之妻。
被告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高新區(qū)長虹北路1棟。
法定代表人:張承明,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qū)江山北路11號。
法定代表人張成軍,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qū)江山鄧城大道19號。
法定代表人:張成軍,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郭玉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
被告王玉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張成軍、劉某某、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郭玉林、王玉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王偉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何峰和人民陪審員顧會祝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成軍、劉某某、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公告送達,被告郭玉林、王玉良經(jīng)傳票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本案延期六個月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解除原告與被告張成軍、劉某某訂立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張成軍、劉某某償還原告的借款300萬元,并支付原告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請求被告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郭玉林、王玉良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4、賠償原告律師費10萬元。
被告張成軍、劉某某、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郭玉林、王玉良均未提出答辯意見。
以下是原、被告雙方舉證、質(zhì)證及本院認證情況:
一、原告陳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借款合同》一份及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七份。證明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張成軍、劉某某經(jīng)中介平臺湖北襄信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介紹而訂立借款合同,建立借款合同關(guān)系,原告向被告履行了300萬元的出借義務。
2、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函》及股東會決議一份、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原告訂立的《保證擔保合同》及股東會決議一份、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訂立的《保證擔保合同》及股東會決議一份、郭玉林、王玉良與原告訂立的《保證擔保合同》一份。證明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郭玉林、王玉良對被告張成軍、劉某某的債務向原告陳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3、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證明原告為此案委托律師花費律師費10萬元整,產(chǎn)生的此項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上述證據(jù)1及證據(jù)2,因被告張成軍、劉某某、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郭玉林、王玉良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行放棄庭審質(zhì)證的權(quán)利。本院審查后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客觀真實,合法有效,且與本案有關(guān)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證據(jù)3,因無收款單據(jù)等證據(jù)證明,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采信。
二、被告張成軍、劉某某、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郭玉林、王玉良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庭審調(diào)查,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經(jīng)中介平臺湖北襄信財富管理有限公司的介紹,2015年9月23日被告張成軍、劉某某(乙方)與原告陳某某(甲方)訂立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乙方張成軍、劉某某向甲方陳某某借款人民幣(大寫)叁佰萬元整。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借款用途:購買原材料。借款利率:月利率1.0%,年利率12%。利息按月支付,本金到期一次性償還。違約責任:乙方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一旦出現(xiàn)逾期,則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及罰息。自逾期開始之后,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停止計算。罰息和逾期違約金計算方法如下:1)逾期違約金:如未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還款時間足額或未還款,則應按照應還本息的10%計算。2)罰息:每日按應還本息的2‰收取罰息,每月單獨計算。合同第四條第4項:“乙方任何一期還款逾期超過30天或未足額還款超過30天,甲方可以要求提前終止本合同,則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息及借款管理費提前到期,乙方應立即清償本合同項下尚未償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罰息、借款管理費及根據(jù)本合同產(chǎn)生的其他全部費用。……”2015年9月23日,君科擔保公司向原告出具《擔保函》,保證責任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12個月;2015年9月24日,君祥房地產(chǎn)公司、科勝零部件公司、郭玉林、王玉良與原告訂立《保證擔保合同》,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后兩年。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8日,原告分七筆共向被告劉某某工商銀行賬戶轉(zhuǎn)款300萬元,即:9月23日分別轉(zhuǎn)款100萬元和13萬元;9月24日分別轉(zhuǎn)款42萬元和20萬元;9月25日轉(zhuǎn)款75萬元;9月28日分別轉(zhuǎn)款20萬元和30萬元元。自收到借款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償還借款本金,為此,引起訴訟。
另查明,被告張成軍與被告劉某某于2011年10月18日登記結(jié)婚,2015年12月9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張成軍之間的借款合同關(guān)系成立,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某與張成軍雖已離婚,但二被告是共同借款人,并且借款行為發(fā)生在夫妻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故此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本案中原、被告的借款合同并未到期,原告的請求是否應當?shù)玫街С??依?jù)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中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乙方任何一期還款逾期超過30天或未足額還款超過30天,甲方可以要求提前終止本合同……依據(jù)此雙方約定,被告遲延給付利息的行為構(gòu)成違約,原告依據(jù)合同約定享有合同解除權(quán),故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全部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利率問題,原被告約定的年利率為12%,約定的罰息為本息的日2‰,約定的違約金為本息的10%,加上委托律師代理費10萬元整,幾項之和顯然高于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本院依法應當予以調(diào)整。另外,原告起訴時,被告張成軍、劉某某(乙方)對雙方約定的條款雖未全部違約,但是至今乙方已經(jīng)全部違約,二被告也未到庭對其全部違約的事實作出解釋說明,應視為其全部違約,沒有免責事由,依法應對全部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主張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及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郭玉林、王玉良自愿訂立保證擔保合同,應當對被告劉某某、張成軍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案被告劉某某、張成軍、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郭玉林、王玉良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審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成軍、劉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8日起算,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郭玉林、王玉良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48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湖北君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湖北君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襄陽科勝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郭玉林、王玉良承擔。
審 判 長 王 偉 審 判 員 何 峰 人民陪審員 顧會祝
書記員:辛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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