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玲,揚州市江都區(qū)甘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某。
被告張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揚州市江都區(qū)龍城路69號。
法定代表人史美祖,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曦菡,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趙小寶,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張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趙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4日下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玲,被告楊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文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11時許,被告楊某某駕駛登記在被告張某名下的蘇K×××××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杭集鎮(zhèn)曙光路與四通路交叉路口附近,與由南向北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兩車損壞。后揚州市江都區(qū)公安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被送至武警江蘇省總隊醫(yī)院治療,2014年9月24日出院,住院5天。出院診斷:“一、閉合性胸部外傷:1、左側第2后肋骨骨折;2、左側第5、6肋骨不全性骨折;3、左側第6-8后肋陳舊性骨折。二、左側肩關節(jié)外傷。三、全身多處軟組織傷?!背鲈航ㄗh:“1、休息叁月,避免勞累;繼續(xù)胸部固定(6-8周);2、出院后注意胸部情況,若出現(xiàn)胸部疼痛加重,出現(xiàn)胸悶、氣急,請及時來院就診;必要時復查胸部CT;3、隨診。”2014年10月29日,原告至揚州市江都人民醫(yī)院入院治療,進行左肩鎖關節(jié)脫位切開復位內固定術,2014年11月15日出院,住院17天。出院診斷:“1、左肩鎖關節(jié)脫位;2、左肩韌帶損傷;3、左側第1-5肋骨骨折;4、左側第6、7肋骨骨折(陳舊性);5、××?!背鲈横t(yī)囑:“1、休息4月,2月內左肩禁止持重,避免外傷跌倒,左肩適量活動,避免劇烈活動。2、骨科專家門診復診。胸外科門診復診。3、加強營養(yǎng)護理,繼續(xù)口服藥。4、不適隨診?!?016年1月7日進行內固定取出術,2016年1月14日出院,住院7天。出院診斷:“左肩鎖關節(jié)脫位內固定術后?!背鲈横t(yī)囑:“1、休息1月,注意保護,避免外傷跌倒,有再脫位可能。保持切口清潔干燥,術后2周拆線;2、骨科專家門診復診(周二,門診二樓);3、加強營養(yǎng)護理,繼續(xù)口服藥;4、不適隨診?!?016年3月28日,原告就各項損失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28355.44元。
審理中,依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儀征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麣埖燃夁M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6年6月7日作出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陳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因交通事故受傷,致:1、左側肩鎖關節(jié)脫位,遺留左側肩關節(jié)功能部分障礙,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2、左側第2、3、4、5、6肋骨(共計5肋)骨折,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3、綜合評定其傷后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60日?!焙笤嬉罁b定意見書,將訴訟請求增加至143896.61元。
另查明:被告楊某某駕駛的蘇K×××××號小型轎車為其妻被告張某所有,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楊某某墊付原告醫(yī)療費1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墊付原告醫(yī)療費6128.63元、護理費250元、交通費67元、電動三輪車修理費850元,合計7295.63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蘇K×××××號小型轎車的行駛證、楊某某的駕駛證、保險單、武警江蘇省總隊醫(yī)院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揚州市江都人民醫(yī)院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儀征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事故發(fā)生后,公安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程序合法,實體處理得當,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即被告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分析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33144.07元(含被告保險公司墊付6128.63元、被告楊某某墊付1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對數額無異議,要求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納;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5+17+7)天×18元/天=522元;3、營養(yǎng)費60天×10元/天=600元;4、護理費,住院29天×60元/天+(90-29)天×40元/天=4180元(含被告保險公司墊付護理費250元);5、誤工費,原告主張180天×116元/天=20880元,原告提供江蘇中惠醫(y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該單位于2014年10月4日出具的誤工證明、2014年6-8月工資表。被告保險公司對誤工天數無異議,辯稱認可誤工標準為80元/天,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收入及誤工損失情況,結合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本院酌定誤工費為180天×80/天=14400元;6、殘疾賠償金37173元/年×18年×11%=73602.54元;7、精神撫慰金,結合原告?zhèn)?、被告的過錯責任及本市實際等,酌定為4500元;8、交通費,結合原告?zhèn)榧熬驮\情況,本院酌定為500元(含被告保險公司墊付交通費67元);9、鑒定費1650元;10、電動三輪車施救費230元;11、電動三輪車修理費850元(被告保險公司已墊付850元)。以上經本院認定的原告損失合計為134178.61元(含被告楊某某墊付原告醫(yī)療費1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墊付原告醫(yī)療費等合計7295.63元)。對于原告的上述合法合理損失134178.61元,因蘇K×××××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保險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6128.63元、護理費250元、交通費67元、電動三輪車修理費850元,合計7295.63元,應作為保險公司對原告的交強險賠償費用,故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再賠償原告102616.91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元、鑒定費1650元)。原告的剩余損失134178.61元-6128.63元-250元-67元-850元-102616.91元=24266.07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被告楊某某墊付原告醫(yī)療費用12000元,應從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的款項中扣除返還被告楊某某。被告張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再賠付原告陳某某損失102616.91元(其中給付原告陳某某90616.91元,返還被告楊某某1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賠付原告陳某某損失24266.07元;
三、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56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已由原告陳某某墊付,可在上述保險公司返還被告楊某某的款項中扣除給付原告陳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戶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1×××57)。
代理審判員 趙峰
書記員: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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