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廣陽大道20號。
法定代表人鄧池良,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霞、陳晨星,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出庭、代為申請回避、答辯、舉證質(zhì)證、參加法庭調(diào)查、陳述事實、辯論。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公強,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應訴、答辯、開庭、簽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好前景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南龍庭C單元19層7號。
法定代表人劉景,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武漢好前景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前景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8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中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晨星、被上訴人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楊公強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好前景公司的一審委托代理人郭綱到庭參加訴訟,因其二審未能提交相關的委托代理手續(xù);為減少訴累,經(jīng)征求各方當事人意見,合議庭準許郭綱參加開庭,并告知其7日內(nèi)補交相關的代理手續(xù),但郭綱至今未向本院提交相關的委托代理手續(xù)。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查明,2012年5月31日,中太公司與湖北工程學院就湖北工程學院(孝感學院)體育館工程簽訂了一份建設施工合同,協(xié)議約定工程范圍為由天津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的湖北工程學院(孝感學院)體育館工程施工設計圖紙范圍內(nèi)所有工程(不含空調(diào)設備系統(tǒng)、音響設備、坐椅設備、活動看臺),建筑面積為11637平方米,工程價款為57227411.25元,計劃開工日期為2012年6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3年9月30日。2012年7月9日,中太公司又與好前景公司簽訂了一份《湖北工程學院(孝感學院)體育館工程勞務工程承包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第一部分約定:勞務分包的范圍為湖北工程學院(孝感學院)體育館工程設計圖紙范圍內(nèi)的土建、圖紙會審及設計變更、會議紀要、技術核定單、通知等所包含的所有土建、裝飾及交界地方的銜接工作之間的配合、銜接工程和工程承包方或建設方未直接指定分包的所有分項工程(不包括合同附件一),建筑面積約11637平方米,開工時間為2012年7月15日,完工時間為2013年5月14日;第二部分約定:承包范圍及承包方式,其承包方式為固定包干單價承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輔材、周材、大中小型機械設備、機具及用具、質(zhì)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護,中太公司派項目經(jīng)理李啟明、資料員吳良平、材料員唐金濤組成項目經(jīng)理部全權負責施工現(xiàn)場的管理,好前景公司委托郭綱為現(xiàn)場負責人全權負責履行施工現(xiàn)場好前景公司的管理職能,中太公司應提供的材料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除專用條款中明確的材料外,一切與好前景公司承包范圍相關的輔材、周材及中太公司已明確的主材之外的實體材料由好前景公司負責采購或租賃,其費用及二次或多次搬運費已包括在合同價款內(nèi)等等;協(xié)議書第三部分約定:本工程合同綜合單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內(nèi)容:樁基工程、土方工程、模板工程、鋼筋工程、砼工程等十三項內(nèi)容,好前景公司承包綜合單價的內(nèi)容具體為包人工費、包材料費(除中太公司供材料鋼筋、商品砼、磚、水泥、石灰、砂、石外,其他工程所需材料均由好前景公司自購)、包機械費、包腳手架搭拆費用、包配合費、包臨建及臨時水電、包工程管理和質(zhì)量等十二項內(nèi)容。本合同綜合單價按446元/平方米(以建筑面積結(jié)算)包干等等。2012年7月17日,陳某某與好前景公司就上述工程的模板工程勞務簽訂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約定項目面積為11637平方米,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按每平方米182元據(jù)實結(jié)算,全部基礎材料進場后支付材料款50000元,主體結(jié)構(gòu)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總價的85%,二次結(jié)構(gòu)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總價的95%,待竣工結(jié)算完畢后按圖紙決算面積全部支付完畢。合同簽訂后,陳某某于2012年7月28日進場施工,中太公司派項目經(jīng)理李啟明、資料員吳良平、材料員唐金濤組成項目經(jīng)理部,全權負責施工現(xiàn)場的管理,好前景公司也委托郭綱為現(xiàn)場負責人,全權負責施工現(xiàn)場。在施工過程中,2012年12月5日,陳某某與好前景公司的現(xiàn)場負責人郭綱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陳某某保證在2013年1月10日前確保體育館工程結(jié)構(gòu)封頂,陳某某保證在2013年1月10日前封頂所增加的模板、木方等材料,好前景公司額外進行支付,該款項不能納入原合同款項,好前景公司保證在2012年12月10日前按合同支付地下室節(jié)點完畢全部工程款等等。陳某某因該工程增加材料款合計551060元,三張單據(jù)有好前景公司(一審判決書為中太公司)現(xiàn)場負責人郭綱的簽字,八張單據(jù)有中太公司施工現(xiàn)場材料員唐金濤的簽字。后由于各方原因,陳某某在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量情況下于2013年4月底離場。截至訴訟,好前景公司僅支付陳某某工程款1920000元。2014年10月11日,涉訟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后,陳某某、中太公司、好前景公司就已完成工程量的結(jié)算產(chǎn)生糾紛,以致成訟。訴訟中,2015年6月29日,湖北拓展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作出《湖北工程學院新體育館分包項目工程造價鑒定書》,鑒定意見為部分工程未能完工工程造價鑒定金額為73005.66元。陳某某支付鑒定費14000元。2015年8月3日,陳某某與好前景公司協(xié)商體育館二層以上未完成二次結(jié)構(gòu)部分的工程款為36379.98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中太公司作為湖北工程學院體育館工程的總承包人,與好前景公司簽訂了《勞務工程承包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雖為勞務分包,但其協(xié)議內(nèi)容不僅僅是勞務還包括技術、質(zhì)量,其合同價款的綜合單價除包括人工費外,還包括除鋼筋、商品砼、磚、水泥、石灰、砂、石外的自購材料款及機械費、保險及風險等費用,故中太公司、好前景公司間應為建設工程分包,而非勞務分包。好前景公司超越資質(zhì)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與中太公司簽訂上述協(xié)議書應屬無效。好前景公司將該工程的模板轉(zhuǎn)包給陳某某包工包料進行施工,其轉(zhuǎn)包行為亦應無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眱煞輩f(xié)議雖然無效,但陳某某主張按與好前景公司約定的固定價結(jié)算已完成工程款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陳某某請求支付額外材料款551060元有中太公司的現(xiàn)場材料員唐金濤及好前景公司的現(xiàn)場委托人郭綱簽名的共十一份單據(jù)為證,中太公司、好前景公司雖提出反駁意見,但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陳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采信。訴訟中,湖北拓展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鑒定意見合理合法,中太公司、好前景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出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故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本案所涉下欠工程款應為《施工合同》約定總價款即2117934元(11637平方米×182元)減去鑒定意見中未完成工程造價73005.66元減去未完成二次結(jié)構(gòu)部分的工程款36379.98元減去已付工程款1920000元,得出88548.36元。由于本案陳某某并未完成約定的全部工程量,且中途離場,雙方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也約定不明,故對陳某某主張的工程款及材料款的利息,一審法院認為應以竣工驗收時間點為起算點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陳某某主張的鑒定費系因本案爭議所引發(fā)的費用,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好前景公司應依《施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向陳某某支付下欠的工程款88548.36元、材料款551060元、鑒定費14000元,合計653518.36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從2014年10月11日起計算利息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中太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給好前景公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太公司應對好前景公司所負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一審法院依法未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遂判決:一、武漢好前景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支付陳某某工程款88548.36元、材料款551060元、鑒定費14000元,合計653518.36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從2014年10月11日起計算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二、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武漢好前景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所負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給付義務,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400元,由陳某某負擔2500元,由中太公司、好前景公司連帶負擔89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
本案焦點問題:1.案涉合同是否有效;2.中太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3.中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案涉的額外材料款551060元。
關于焦點問題一,本院認為,好前景公司與陳某某簽訂《施工合同》,將湖北工程學院(孝感學院)體育館工程施工設計圖紙范圍內(nèi)所有工程的模板分包給陳某某進行施工,其分包的內(nèi)容系該工程的“模板”制作勞務部分,屬于勞務分包合同,該分包行為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有效。
關于焦點問題二,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中太公司應在其欠付好前景公司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好前景公司所負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判決“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武漢好前景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所負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一審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認定中太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屬錯誤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具體條款,應當適用該司法解釋的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至二審庭審辯論終結(jié)前,中太公司與好前景公司就雙方的工程款仍未能結(jié)算,中太公司提出的“中太公司與好前景公司的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已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尚未作出裁決。本案亦應在仲裁裁決生效后再行審理”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故中太公司“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本院予以采納,但不影響本案的實體處理;其“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已對好前景公司支付完工程款、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問題三,本院認為,陳某某與好前景公司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明確約定“陳某某保證在2013年1月10日前封頂所增加的模板、木方等材料,好前景公司額外進行支付,該款項不能納入原合同款項”,陳某某購買材料后亦有好前景公司以及中太公司派出的代表在材料單上的簽字確認,故中太公司對陳某某購買額外材料應當是知曉且同意的,其應當承擔陳某某額外材料款551060元。
另,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將涉案的司法鑒定費用列入欠付工程款并予以計算利息不當。司法鑒定費用應由人民法院在判決主文后的案件受理費用項目中明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實體處理不當,依法應予以糾正。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801號民事判決;
二、武漢好前景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支付陳某某工程款88548.36元、材料款551060元,合計639608.36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從2014年10月1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三、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欠付武漢好前景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武漢好前景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所負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鑒定費14000元,由武漢好前景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1400元,由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石仁禮 審判員 汪書力 審判員 代紹娟
書記員:張依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zhì)或者超越資質(zhì)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zhì)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zhì)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jié)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jié)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zhuǎn)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zhuǎn)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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