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迎澤麗都小區(qū)2號樓1單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李洪,黑龍江天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育才小區(qū)3單元37號。
委托代理人李秀華,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欒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qū)長安街朝鮮三區(qū)15棟5單元717室。
委托代理人李秀華,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陳某某因與被申請人王淑云、欒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本院(2015)牡民終字第157號民事判決,向省法院申請再審。省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黑民申1139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陳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洪,被申請人王淑云、欒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秀華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2014年7月8日,原審原告王淑云、欒某某起訴至綏芬河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原審被告陳某某給付賠償款247500元,綏芬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綏民初字第199號民事判決:被告陳某某給付原告王淑云應(yīng)分得欒慶春死亡賠償金58816.50元,給付原告欒某某應(yīng)分得欒慶春死亡賠償6316.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駁回原告王淑云、欒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5)牡民終字第157號民事判決及綏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綏民初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綏芬河市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2015)牡民終字第157號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47元,退還王淑云、欒某某。
審判長 姜 山 審判員 楊弘智 審判員 黃曉麗
書記員:楊海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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