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湛鯤,河北天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現住承德市。
被告賈某某,女,系被告趙某某之妻,住址同被告趙某某。
原告陳某與被告趙某某、賈某某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查,本院認為,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被告趙某某、賈某某系承德市雙橋區(qū)拿鐵酒吧經營者。因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以字號為當事人,故趙某某、賈某某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的起訴。
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136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韓 君
書記員:劉土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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