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巍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錢良坤,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義安,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雷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原告陳巍巍與被告曾某某、第三人雷坪房屋確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巍巍及其委托代理錢良坤,被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義安,第三人雷坪到庭參加了訴訟,因涉及案件事實證據調取,中止審理兩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巍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位于襄陽市襄城區(qū)××單元××室房屋的所有權歸陳巍巍所有;2、被告限期騰退占有的位于襄陽市襄城區(qū)××單元××室房屋;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陳巍巍,父親陳茂山、母親雷坪。陳茂山、雷坪于1988年11月15日結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陳巍巍。雙方于1994年根據房改房政策共同購買位于襄陽市襄城區(qū)××單元××室房改房。1999年3月24日,雷坪與陳茂山協(xié)議離婚,約定雙方共同擁有的住房產權歸陳巍巍所有,并在民政部門進行了登記。2002年陳茂山與曾某某再婚,共同居住在訴爭房屋內。2015年10月17日,陳茂山因病去世。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處理房屋事宜未果。
被告曾某某辯稱,原告提供的離婚協(xié)議與我以前看到的協(xié)議不一致。原離婚協(xié)議內容是“子女撫養(yǎng):陳巍巍歸女方撫養(yǎng),男方每月付撫養(yǎng)費200元,今后陳巍巍的醫(yī)療費和教育費由男女雙方共同支付;財產處理:家中現有財產全部歸男方所有?!苯洸樵兿宄菂^(qū)婚姻登記處的檔案,原始離婚申請書載明了“子女安排:歸女方撫養(yǎng);財產處理:歸男方所有。”襄城法院(2001)襄城民一初字第790號民事判決書上,確認雷坪、陳茂山于1999年3月24日在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在協(xié)議中約定陳巍巍由雷坪撫養(yǎng),家中現有財產全部歸男方所有。綜上,答辯人認為,1、我認為陳巍巍持有的離婚協(xié)議不是真實有效,且程序違法;2、如果要更改離婚協(xié)議內容,應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或經人民法院的裁判;3、陳茂山與我結婚后,如果要和雷坪更改財產協(xié)議,應征得我同意。陳巍巍想要分割財產,應當依繼承法來處理。
第三人雷坪述稱,我認為房屋應歸陳巍巍所有,我與陳茂山離婚時在離婚協(xié)議中已寫清楚了。
經審理查明,陳茂山與雷坪于1988年11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原告陳巍巍。陳茂山系襄陽市第二十五中學教師。1994年,襄陽市第二十五中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對校內房屋進行房改,陳茂山購買該校1號樓2單元3樓301室房改房,面積約73.76平方米,共交納房改購房款8383.79元。1999年3月24日,陳茂山與雷坪協(xié)議離婚。2001年4月29日,陳茂山與被告曾某某再婚。2015年10月17日,陳茂山因病去世?,F雙方當事人對房屋權屬產生爭議訴至本院。
另查明,陳茂山購買的襄陽市第二十五中學房改房,未簽訂房改房出售協(xié)議,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經本院核查襄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未有襄陽市第二十五中學房改登記信息。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房屋為房改政策性房屋,購買、出售單位公有住房的范圍、標準、價格均受國家政策調整。本案爭議房屋房改售房行為未完成,房屋產權是否已歸屬房改購房者個人所有不明,本院現不能以民事法律關系來處置該產權糾紛。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巍巍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980元,由原告陳巍巍負擔。
審判員 劉俊
書記員: 陳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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