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超市工作人員,住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盛豐鋼廠工作人員,住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二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吉雙(系孫某某的父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二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瑩,女,河北高立君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原告陳某某、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孫某某醫(yī)療費、鑒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費用合計694381.00元;給付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費用合計46122.00元。2、原告孫某某的后續(xù)手術費用以實際發(fā)生為準由被告承擔。3、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24日21時許,劉某某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車載袁桂珍)沿峪三線由龍須門大塊地方向往龍須門東李杖子方向行駛,當行駛至龍須門柳樹底下村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陳某某駕駛的冀H×××××號兩輪摩托車(車載孫某某)相撞,造成陳某某、孫某某受傷。原告孫某某受傷后經寬城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為四級傷殘。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孫某某輾轉多個醫(yī)院就醫(yī),被告因交通事故給原告孫某某造成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11447.00元、護理費28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00元、營養(yǎng)費560.00元、交通費2000.00元、誤工費31098.00元、傷殘賠償金427672.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600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00元、鑒定費1000.00元,合計857977.00元。被告給原告陳某某造成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36872.00元、護理費34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00元、營養(yǎng)費680.00元、交通費500.00元、誤工費125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0元,合計57652.00元。2017年7月6日寬城××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寬公(交)認字【2017】第199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對二原告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按責任比例被告劉某某應賠償原告孫某某694381.00元,應賠償原告陳某某46122.00元。被告劉某某辯稱,我同意賠償,但我現在沒有能力賠償,我正在服刑,等我出去后想辦法進行賠償。原告陳某某、孫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1號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被告劉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二原告的損害結果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2號證據:陳某某、孫某某診斷證明書、入院記錄、住院病歷、出院記錄,證明被告造成二原告受傷情況及治療經過,原告孫某某住院天數28天,原告陳某某住院34天,醫(yī)囑建議二原告加強營養(yǎng),二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具有法律依據。3號證據:門診收費票據、住院收費票據及費用清單,證明二原告的用藥情況,原告孫某某的醫(yī)療費經濟損失為11477.00元,鑒定費損失為1000.00元,陳某某醫(yī)療費損失為36872.00元。4號證據: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原告孫某某傷殘等級為四級,誤工天數計算至評殘前一日,由于被告行為造成原告?zhèn)麣埿柚Ц对婢駬嵛拷稹?號證據:孫某某工資停發(fā)證明及工資表一份,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導致誤工損失,原告主張誤工費具有法律依據。6號證據:長期醫(yī)囑單兩份,證明二原告所受傷害需要護理人員護理。7號證據:孫某某、陳某某、孫吉雙、孫啟超、孫啟鵬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二原告系城鎮(zhèn)居民,原告?zhèn)麣堎r償金、誤工費等損失應當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8號證據:刑事判決書一份。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劉某某的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都認可。被告劉某某未提交相關證據。經庭審舉證與質證,本院認定證據如下:1、原告提交的1號證據和8號證據能夠證實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及責任認定情況,因本次交通事故本院作出(2017)冀0827刑初150號刑事判決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2號證據、6號證據能夠證實二原告受傷后的治療情況,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3號證據中2017年9月5日、10月3日、10月13日、11月24日的寬城滿族自治縣醫(yī)院收費票據沒有就診人姓名,不能證明就診人為原告孫某某,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3號證據中剩余收費收據及費用清單能夠證實二原告的醫(yī)療費及鑒定費損失情況,本院予以采信。4、原告提交的4號證據能夠證實原告孫某某的傷情為四級傷殘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5、原告提交的5號證據能夠證實原告孫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誤工費損失情況,本院予以采信。6、原告提交的7號證據能夠證實二原告為城鎮(zhèn)居民,且原告孫某某的被扶養(yǎng)人有孫吉雙、孫啟超及孫啟鵬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一、事故發(fā)生的情況:2017年5月24日21時許,被告劉某某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車載袁桂珍)沿峪三線由龍須門大塊地方向往龍須門東李杖子方向行駛,當行駛至龍須門鎮(zhèn)柳樹底下村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陳某某駕駛的冀H×××××號兩輪摩托車(車載孫某某)相撞,造成劉某某、袁桂珍、陳某某、孫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門認定責任情況:寬城××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寬公(交)認字【2017】第199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某某、孫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袁桂珍無事故責任。三、原告陳某某、孫某某治療經過:原告陳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寬城××自治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34天,原告陳某某的傷情診斷為:1、左膝髁間嵴骨折;2、左手第4、5腕掌關節(jié)脫位;3、右下尺橈關節(jié)脫位;4、左橈骨莖突骨折;5、多發(fā)軟組織裂傷;6、左膝外側副韌帶斷裂;7、左膝前交叉韌帶撕裂;8、左膝后交叉韌帶附著端斷裂;9、左膝外側半月板撕裂;10、左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原告陳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出院,出院醫(yī)囑:囑其出院后繼續(xù)患肢制動4周,行下肢按摩,每四周來院復查拍片,有情況隨診。原告孫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寬城××自治縣中醫(yī)院門診治療,2017年5月25日轉至承德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進行治療,當日又轉至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治療28天,原告孫某某的傷情診斷為:1、多發(fā)傷;2、右眼球破裂傷縫合術后;3、雙側外傷性視神經病變;4、多發(fā)顱骨骨折;5、多發(fā)顱內出血。原告孫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出院。2018年7月25日原告孫某某的傷情經寬城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屬于四級傷殘。四、原告陳某某的經濟損失合計為47980.71元。1、醫(yī)療費36811.93元。2、護理費3400.00元(34天×100元/天×1人)。3、伙食補助費1700.00元(34天×50元/天)。4、營養(yǎng)費680.00元(34天×20元/天)。5、誤工費5188.78元【(34天+休息4周)×2017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3.69元/天】。6、交通費酌定200.00元。五、原告孫某某的經濟損失合計為827962.96元。1、醫(yī)療費11343.96元。寬城××自治縣中醫(yī)院3646.30元。寬城滿族自治縣醫(yī)院326.26元。承德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1064.28元。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6307.12元。2、護理費2800.00元(28天×100.00元/天×1人)。3、伙食補助費1400.00元(28天×50.00元/天)。4、誤工費27737.00元【誤工天數計算至評殘前一日共426天×(1904.16元+2150.91元+1739.75元)÷89天】。5、營養(yǎng)費560.00元(28天×20.00元/天)。6、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52122.00元。(1)殘疾賠償金427672.00元(2017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00元×20年×70%)。(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24450.00元(2017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20600.00元/年×14年+20600.00元/年×5年×70%÷2人)。原告孫某某的被扶養(yǎng)人:原告孫某某父親孫吉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孫吉雙有一子一女;原告長子孫啟超,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次子孫啟鵬,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賠償義務人所應當賠償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能超過一人總額,原告孫某某的被扶養(yǎng)人有三人,年賠償總額已超過一人總額,被告劉某某先按照20600.00元/年標準給付三被扶養(yǎng)人14年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再由劉某某給付原告父親孫吉雙剩余五年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0元。8、交通費1000.00元。9、鑒定費1000.00元。六、肇事車輛投保情況。被告劉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未投保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七、其他情況:因此次交通事故,本院作出(2017)冀0827刑初150號刑事判決,判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原告陳某某、孫某某系夫妻關系。
原告陳某某、孫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孫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吉雙及韓瑩、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遇對方向來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未戴安全頭盔,違法載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原告陳某某駕駛未按時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兩輪摩托車上道行駛且未戴安全頭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原告孫某某乘坐兩輪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孫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此認定適當,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某駕駛的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故被告劉某某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依照法律規(guī)定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由原被告按責任劃分賠償責任。原告孫某某的鑒定費用屬于原告孫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峁┑淖C據,應由原告孫某某自行負擔。關于原告孫某某請求的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續(xù)治療費用,可待實際發(fā)生具體數額后另行主張權利。原告陳某某自愿放棄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的賠償請求權,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被告孫某某的意見,屬當事人對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其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尊重。原告陳某某主張精神損失費2000.00元,因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在機動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孫某某醫(yī)療費10000.00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0000.00元,合計120000.00元;被告劉某某在超出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孫某某醫(yī)療費940.77元【(11343.96元-10000.00元)×70%】、護理費1960.00元(2800.00元×70%)、伙食補助費980.00元(1400.00元×70%)、誤工費19415.90元(27737.00元×70%)、營養(yǎng)費392.00元(560.00元×70%)、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49485.40元【(752122.00元-110000.00元)×70%】、精神損害撫慰金21000.00元(30000.00元×70%)、交通費700.00元(1000.00元×70%),合計494874.07元;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孫某某損失合計614874.07元。二、被告劉某某在超出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各項損失合計33586.50元(47980.71元×70%)。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03.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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