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震,湖北邦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韓文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韓文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陳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96元,減半收取計48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員 程軍中
書記員:王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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