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宏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商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賞,河南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橋西區(qū)大經街鼎嘉府邸4區(qū)1-303室。法定代表人:王艮恒,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云灝,該公司工作人員。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吳寧東路65號。法定代表人:樓永良,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冰,河北新旭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宏興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被上訴人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支付上訴人經濟補償金9497.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22381.1元、停工留薪期工資56987元、出院后護理費28493.5元;2.依法判令被上訴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的日工資為140元,并以此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明顯錯誤且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判對上訴人非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不予支持,明顯錯誤。被上訴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宏興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原告陳宏興與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因解除勞動關系應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9497元;2.依法判令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傷待遇共計320124元,具體賠償項目如下:醫(yī)療費23120.28元、停工留薪工資56987元、護理費50695元、營養(yǎng)費7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住宿費1000元、交通費6000元、鑒定費6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9833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9497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7911元;3.判令被告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7月15日,原告經人介紹到石某某國際貿易城項目工地工作,崗位為泥工。該石某某國際貿易城項目由被告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該工程后,將工程中的全部勞務分包給了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原告在該工地工作期間,與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未依法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費。2015年9月9日,原告在工作中摔傷,隨后由工友送至石某某市長城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住院治療2天,同年9月11日至10月20日,原告被送到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39天,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9日,原告第二次到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2016年10月21日以后的醫(yī)療費由原告墊付。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未派工作人員進行護理,原告的妻子對原告進行了護理。原告妻子無業(yè)。2016年7月15日,原告的負傷經石某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7年2月8日,申請人經石某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原告自行墊付了鑒定費用600元。2017年3月20日,原告作為申請人,以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三人,向石某某市長安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依法裁決申請人陳宏興與被申請人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2、裁決被申請人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共計387116.28元,具體賠償項目如下:醫(yī)療費23120.28元、停工留薪期工資58698元、護理費83155元、營養(yǎng)費7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住宿費1000元、交通費6000元、鑒定費6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3798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9783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9132元、經濟補償金9783元。3、依法裁決第三人對申請人的工傷待遇賠償承擔連帶責任?!?017年8月4日石某某市長安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石勞人裁字(2017)第21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于2017年3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醫(yī)療費23120.2元。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四、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住院期間的護理費12381.2元。五、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24360元。六、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鑒定費600元。七、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495元。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94978.3元。九、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7991.3元。十、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090元。以上費用共計234216元。十一、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倍桓鎸υ撝俨貌脹Q結果認可。原告對該仲裁裁決結果第一、二、三、六、八、九項所認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時間及數額均無異議,對其他仲裁結果不服,提起訴訟。庭審中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1、人社部發(fā)(2014)103號文一份,證明第二被告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當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連帶責任及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依據。2、護理證明2份,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的住院病歷2份,診斷證明2份,長城醫(yī)院的住院病歷1份,診斷證明1份(診斷證明原件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證明原告因發(fā)生工傷事故,需要護理的事實。3、交通費票據,證明原告因工傷事故所實際產生的交通費數額。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證據質證稱,對證據1中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不認可,具體的工資數額由班組長掌控,對于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意見同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意見;證據2、3同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意見。被告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質證稱:1、對證據1中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在之前仲裁時原告所陳述的就是140元/天;該文件為部門規(guī)章,被告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公司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有權向我司追償的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本案中,工傷保險基金并未先行向原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該條款中的追償權并未產生,原告無權直接向我司追償;對證據2中護理費,只認可住院期間護理費,對段江奎出具的護理證明2份真實性、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對住院病歷的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不能證明在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事實,對診斷證明不予認可,也未載明需要護理的事實,未提供原件。對于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不予認可,未達到不能自理的條件,停工留薪期工資按照仲裁裁定結果計算;傷殘補助及計算基數應按照140元/天計算;對證據3中交通費應僅指工傷就醫(yī)途中所產生的費用,對票據的真實性認可,關聯(lián)性不認可。關于原告的工資數額,原告稱其工資為140元/平方米,但無證據提交。二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中天公司提交石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庭審筆錄一份,該筆錄中顯示原告稱其日工資為140元,系口頭約定。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一審法院認為,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等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報經辦機構同意到本設區(qū)市以外的地區(qū)就醫(yī)途中本人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期間的護理用人單位可指派專人護理,也可按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并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原告陳宏興與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對勞動關系均認可,現(xiàn)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未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原告在工作期間受傷,且經相關機構已認定為工傷,并做出傷殘等級鑒定,現(xiàn)原告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被告支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鑒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對于醫(yī)療費2312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鑒定費6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94978.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7991.3元的數額雙方均無異議,予以確認。對于經濟補償金,原告雖主張以7000元每月或按河北省2017年社平工資作為計算標準,但其未提交證據,被告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庭審筆錄能夠證實原告自認日工資為140元,故對其經濟補償金計為140*21.75*2=6090元。對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原告為八級傷殘,計算11個月的本人工資,計為140*21.75*11=33495元。對于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由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河北省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與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本案中,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但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2436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關于兩次住院期間護理費,按照2015年度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39天,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19天,但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數額12381.2元,高于按上述標準計算數額,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對于非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交通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河北省工傷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原告陳宏興與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二、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陳宏興經濟補償金6090元;三、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陳宏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94978.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49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7991.3元、醫(yī)療費2312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12381.2元、鑒定費600元;四、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陳宏興停工留薪期工資24360元;五、駁回原告陳宏興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二審查明的基本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陳宏興因與被上訴人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某某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64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陳宏興在2017年5月10日石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庭審時曾表示其從事泥工砌墻工作,口頭約定一天140元。陳宏興稱其工資為140元/平方米,每日140元工資系筆誤,但未提供相應充分有效證據加以證實,故不予認定。一審法院根據其關于工資自述,判令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給付相應工傷待遇,并無不當。陳宏興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生活不能自理及確需院外護理,故其主張非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理據不足,不予支持。停工留薪期的認定應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認定。故陳宏興主張停工留薪期待遇,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但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在一審時同意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24360元,一審法院根據當事人自認作出相應判項,并無不妥。陳宏興與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相應工傷待遇應由用人單位即石某某樹陽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承擔。陳宏興要求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陳宏興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陳宏興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毅鵬
審判員 張國俊
審判員 岳桂恒
書記員:姚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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