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宗保,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內黃縣,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鶴壁市??h,被告:宋兵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鶴壁市??h,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支公司,住所地??h城鎮(zhèn)黃河路北段,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621872830060N。主要負責人:吳元鋒,該公司經理。被告:邱韓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侯雨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鄭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李艷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修家,湖北馬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十堰展通停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1號亨運三堰社區(qū)1-3-2-2,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0031653413X3。法定代表人:陳明,該公司經理。
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本案被告方賠償陳某因交通事故現(xiàn)已產生的損失68868.21元。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并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仍有不足的,由其余被告按責任比例予以承擔(其中邱韓麗、侯雨希、鄭芳、李艷秋分別在繼承侯明平、李俊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凌晨,侯明平駕駛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207國道宜城市小河鎮(zhèn)路段時,與前方同向??吭诼肺饔蓮埬衬绸{駛的半掛車相撞,導致雙方車輛受損,多人死亡、受傷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經查,侯明平駕駛的客車系其與李俊合伙購買,登記車輛所有人為十堰展通公司。張某某駕駛的半掛車系王某某所有,以宋兵強的名義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為此,特提起訴訟。鄭芳、李艷秋辯稱,本案原告方提起的是侵權之訴。李俊在事故中受害死亡,其本人系受害者,不是車輛駕駛人,并不在本案中承擔侵權責任。由此,作為遺產繼承人鄭芳、李艷秋在侵權之訴中對外并不承擔民事責任。李俊與侯明平共同合伙經營事故中的車輛是事實,李俊的親屬并不否認承擔責任,但僅限于依照合伙關系,依法在侯明平遺產范圍內對外承擔責任的前提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客車掛靠于十堰展通公司,該公司也同樣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侯明平、李俊、十堰展通公司三方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內部之間再劃分責任后分擔賠償份額。即三方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僅限于侯明平遺產范圍之內。因此,原告方要求在李俊的遺產范圍內,由鄭芳、李艷秋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余被告均未作答辯。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侯明平、李俊合伙在湖北省購買一輛營轉非“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車,因不能過戶到其個人名下,侯明平與十堰展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明協(xié)商,將此客車過戶到十堰展通公司名下,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xù),變更車牌號為鄂C×××××,并于11月11日,簽訂一份《車輛掛靠協(xié)議》書約定,該車輛所有權及使用權屬于侯明平,該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的風險與十堰展通公司無關。十堰展通公司不能將該車輛作為該公司的債權債務向第三方出售、抵押。侯明平將該車輛掛靠該公司后一次性支付現(xiàn)金5000元后,公司不能以任何名義再收取任何稅費。十堰展通公司的債權、債務與侯明平無關。協(xié)議落款由陳明、侯明平簽字,并加蓋十堰展通公司合同專用章。該協(xié)議簽訂后,十堰展通公司收取了現(xiàn)金5000元,該車輛由侯明平、李俊合伙進行使用。2017年7月18日晚,本案受害人陳某、余龍等人包租該車到外地進行活動,由侯明平、李俊輪換駕駛該車前往及返回。7月20日4時30分左右,在返回宜城途中,侯明平持A1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該車沿207國道西側慢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1920km+630m(宜城市小河鎮(zhèn)榮河村一組)路段時,與張某某持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因修車臨時??吭谇胺酵蜍嚨郎希怯涇囍鳛樗伪鴱?,實際車主為王某某,并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商業(yè)三者險105萬元的豫F××××ד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豫F××××ד華駿”牌重型普通半掛車尾部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駕駛員侯明平、副駕駛座位上李俊及車上乘員多人死亡、陳某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發(fā)生。該起交通事故,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7年7月23日作出宜公交認字[2017]第0702C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侯明平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通行,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超速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張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通行,所駕駛的機動車具有安全隱患,在道路上停車排除故障時未持續(xù)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示標志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認定侯明平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他客車人員在此事故中無責任。陳某受傷后,被送往宜城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救治,入院診斷為左股骨骨折、左脛腓骨開放性骨折、顱腦外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陳某住院治療29天,于2017年8月17日出院,支出住院費34360.33元。陳某出院后回當?shù)赜?8日在宜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43天,于2017年9月30日出院,支出住院費10280.82元,出院醫(yī)囑全休3個月。陳某后又于2017年10月11日在宜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檢查,開支門診費238.18元。
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宋兵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邱韓麗、侯雨希、鄭芳、李艷秋、十堰展通停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堰展通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宗保,被告鄭芳、李艷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修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宋兵強、保險公司、邱韓麗、侯雨希、十堰展通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侯明平駕車與前方張某某駕駛臨時??康臋C動車發(fā)生碰撞,屬于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宜城市公安局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侯明平駕車行駛未注意安全,其行為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侵權責任。因侯明平所駕車輛系與李俊合伙購買,兩人系合伙關系,在本次事故發(fā)生前,兩人輪換駕駛車輛往返,其性質屬于執(zhí)行個人合伙經營活動。在事故發(fā)生時,侯明平駕駛車輛,所造成的損害,形成合伙侵權之債,依照法律規(guī)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因侯明平、李俊在交通事故中自身受害死亡,依照法律規(guī)定,其賠償責任僅限于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鄭芳、李艷秋辯稱,事故發(fā)生時由侯明平駕車,其是侵權行為人,李俊作為合伙人僅以合伙關系對侯明平在其遺產范圍內對外應承擔的賠償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意見,不符合合伙人應以各自財產對外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本案肇事客車登記車主為十堰展通公司,其作為登記車主,雖然沒有實際對該車進行運行支配,但在過戶時與侯明平所簽訂的協(xié)議內容反映出,十堰展通公司明知該車“營轉非”后存在的使用危險性,以協(xié)議方式免其責任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十堰展通公司仍應具有對客車的管理、掌控義務。因此,十堰展通公司在對客車的管理使用中存在過錯,應在侯明平、李俊承擔賠償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張某某所駕駛半掛車,臨時在道路上??亢笪窗匆?guī)定進行安全警示操作,其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次要侵權責任。經查明張某某系王某某所雇請司機,作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又因張某某對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致,因此張某某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由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肇事半掛車登記車主宋兵強對損害的發(fā)生無過錯行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肇事車輛半掛車因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原告方要求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規(guī)定,本院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為:本案受害人所產生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該起交通事故同時起訴的其他被侵權人損失比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下約0.42%、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下約6.06%)確定賠償額。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承擔30%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105萬元內仍按同時起訴的其他被侵權人損失比例(約1.56%)確定賠償額對本案受害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后,不足部分由王某某賠償;其余70%賠償額,在侯明平、李俊遺產范圍內共同進行賠償,互負連帶責任,并由十堰展通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追加十堰展通公司股東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與本案審理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規(guī)定賠償項目標準,結合原告對賠償項目數(shù)額請求,本院依法確定受害人損害所產生的損失為:1.護理費2596.08元(86.20元/29天);2.交通費720元;3.誤工費10257.80元(86.20元/29天+90天);4.醫(yī)藥費44879.33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2320元(80元/29天);6.營養(yǎng)費860天(20元/43天);合計61633.2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陳某因人身損害所產生損失61633.21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466.77元、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605.55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6420.53元;由王某某賠償1747.74元;不足部分在侯明平、李俊遺產范圍內互負連帶共同賠償42392.62元,并由十堰展通停車服務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二、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6元,由王某某負擔116元,下余300元從侯明平、李俊遺產中收取。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向 東
審判員 王愛美
審判員 何云偉
書記員:黃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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