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劉云鵬(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張愛民
原告陳某某,兒童。
法定代理人倫振群,職工。
委托代理人劉云鵬,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農民。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李洪升,經理。
地址:秦某某市海港區(qū)河北大街269號
委托代理人張愛民,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楊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勝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云鵬,被告楊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愛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駕駛冀C×××××小型轎車與陳軍亮駕駛的冀C×××××小型客車相刮碰,致乘車人倫振群、陳某某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盧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紤]雙方的過錯程度,以被告楊某某承擔70%的責任,陳軍亮承擔30%的責任為宜。因被告楊某某駕駛的冀C×××××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先予賠償,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按責任賠償。原告的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被告楊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2517.82元(717.82元+1800元),賠償原告陳某某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6667.4元(5267.4元+1200元+200元);合計9185.22元。
上列給付內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駕駛冀C×××××小型轎車與陳軍亮駕駛的冀C×××××小型客車相刮碰,致乘車人倫振群、陳某某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盧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以被告楊某某承擔70%的責任,陳軍亮承擔30%的責任為宜。因被告楊某某駕駛的冀C×××××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先予賠償,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按責任賠償。原告的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被告楊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2517.82元(717.82元+1800元),賠償原告陳某某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6667.4元(5267.4元+1200元+200元);合計9185.22元。
上列給付內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長:徐勝
書記員:王鈺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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