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南皮縣。
原告: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南皮縣。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長民,河北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回族自治縣永興門業(yè)門市部,住所地孟某縣宋莊子村東賈官村。
經營者:遲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孟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希同,河北言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江,河北言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齊某某與被告孟某回族自治縣永興門業(yè)門市部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陳某某及其與原告齊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長民、被告永興門業(yè)門市部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希同、王振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某、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由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0000元,并負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3月20日,原告陳某某在被告處購買了一套鐵門。被告派人進行了安裝。因安裝不合格,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致使原告父親因鐵門掉下被砸死亡。經多次協商未果,故訴來貴院。
原告主張由被告賠償內容包括:死亡賠償金13110元,按2016年河北省農村11919*11年計算;精神撫慰金6萬和喪葬費28493.5元;原告齊某某是死者的被撫養(yǎng)人,其生活費為48990元,原告齊某某已經70多了,按照9798元*15年除以3計算來的。要求被告承擔以上損失70%數額。提交的證據包括:1、購鐵門的購物單據一份;2、當時鮑官屯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一份;3、出具鐵門安裝及倒塌后的照片等6張,證明安裝時和安裝后鐵門的現場情況;4、戶籍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和死者之間的關系;5、兩份證人證言,證人叫穆勝英和楊某。
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原告所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無法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涉案鐵門的使用者、所有者,死者及原告對于該意外事件,應負直接的民事責任。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訴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孟某回族自治縣永興門業(yè)門市部系個體工商戶,其經營者為遲志勇。
2014年3月20日,原告陳某某在被告處訂做、加工了一套鐵門,價款2750元,原告預付訂金200元。2014年3月31日,被告派工人去原告陳某某新房安裝鐵門。鐵門安好驗收后,安裝人員告知其通知工程隊用水泥抹灰加固,原告陳某某之妻子付清余欠貨款2500元。對安裝完畢的大門,原告陳某某拍了照片,予以記錄。
2014年4月30日下午,原告陳某某的父親即本案原告齊某某的丈夫陳某去原告陳某某新房時,新安的鐵門意外倒塌,致使陳某死亡。原告提交的照片顯示鑲嵌該大門的門垛子等固定附件,均沒有用水泥等固定。死者陳某死亡后,死者家屬報案,但未經法醫(yī)對致死原因進行司法鑒定。
本院認為,孟某回族自治縣永興門業(yè)門市部承認陳某某、齊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陳某某、齊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因此,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之間的加工承攬合同,在承攬人安裝完畢、交付工作成果后,定做人驗收合格、支付勞動報酬,應視為該合同履行完畢。合同履行完畢后,鐵門出現意外倒塌事件,導致原告陳某某的父親去世的嚴重后果。對該事件產生的直接責任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對被告提起侵權之訴,應該舉證證明侵權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使他人損害的事實發(fā)生以后,應依據何種法律根據使其負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過錯的判斷標準,通常要結合致害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依此,過錯的認定標準就包括過意和過失兩種主觀心理形態(tài)。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完畢后,對物件即涉案鐵門的管理、維護和保養(yǎng),是所有權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本案中,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在該事件中存在有侵權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形態(tài),也不能證明該鐵門物件自身存在著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損害風險的制造缺陷,本院也就不能據此判令由被告依法承擔因自己的違法侵害行為而支付相應代價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關于原告基于侵權責任之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主張,與法有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某、齊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陳某某、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旭東
書記員: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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