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坤平(崔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英民,河北輔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青,河北輔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穎慧,河北淶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曉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穎慧,河北淶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坤平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楊曉三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淶源縣人民法院(2017)冀0630民初7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公安部門對王強、王金友、趙立新及楊曉三所作筆錄真實可信,一審法院根據(jù)上述四人的筆錄認定雙方之間的幫工法律關系成立,并無不當。淶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死者崔某無證駕駛農用三輪車造成單方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次事故中,因崔某對損害發(fā)生具有重大過錯,故一審法院酌定由二被上訴人承擔25%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陳坤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陳道忠
審判員 楚國華
審判員 張峰先
書記員: 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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