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裴慶富(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
劉向某
陳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裴慶富,男,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學貴職務:總經(jīng)理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劉向某、陳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陳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00元減半收取計500.0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00元減半收取計500.0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長:賈佳琦
書記員:欒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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