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被告:上海中福置業(yè)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胡培毅,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本源,上海望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丹,上海望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上海中福置業(yè)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福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凌冰獨任審判,于2018年5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延長簡易程序審限三個月。原告陳某某,被告中福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遲延付款利息人民幣65954.7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及以該利息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35%為標準,自2016年6月2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實和理由: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中福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簽訂《退房申請協(xié)議書》,約定,解除雙方于2014年4月24日就購買本市海潮路XXX號XXX室商鋪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被告應于2015年10月31日前退還原告購房本金XXXXXXX元,并一次性支付補償金698264元。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按約支付了補償金,但直至2016年6月1日才退還購房本金。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造成原告經(jīng)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的利息,同時該利息自2016年6月2日起又成為新的債務,故要求被告另外支付該利息至今未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陳某某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缦伦C據(jù):1、《退房申請協(xié)議書》,證明原、被告雙方就退房一事達成和解協(xié)議;2、《活期歷史明細清單》,證明被告退還購房款的時間是2016年6月1日,晚于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7個月;3、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證明原告的損失,以及主張的依據(jù)。
被告中福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遲延返還購房款是事實,但退房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原告也沒有貸款,不存在實際損失,所以原告主張遲延付款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即便法院認為被告應承擔責任,也應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較合理,原告主張的標準過高。另,原告主張利息的利息沒有法律依據(jù)。
被告中福公司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中福公司對原告提供的三份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證據(jù)3與本案無關,故鑒于雙方爭議的是證據(jù)的待證事實,本院依法確認上述證據(jù)對于本案相應的事實具有證明力。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5年9月16日,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中福公司簽訂《退房申請協(xié)議書》,約定,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4月24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由原告購買《中?;ㄔ贰范诩春3甭稾XX號XXX室商鋪,現(xiàn)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自愿達成協(xié)議如下:1、原雙方簽訂的商鋪預售合同解除,不再履行;2、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前退還原告已支付的購房款XXXXXXX元;3、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698264元;4、原告在被告退還購房款前須辦理撤銷網(wǎng)上購房登記。
二、上述《退房申請協(xié)議書》簽訂后,被告按約退還了一次性補償金698264元。2016年6月1日,被告中福公司退還原告陳某某購房款XXXXXXX元。
本院認為,《退房申請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未按約退還購房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協(xié)議雖未約定違約金,但因被告實際占用原告資金的行為對原告造成了實際損失,故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遲延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悖,本院應予支持。利息應自被告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關于遲延付款利息的利息,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中福置業(yè)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某某遲延付款利息人民幣65954.70元;
二、原告陳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49元(原告已預繳),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人民幣774.50元,由原告陳衛(wèi)興負擔人民幣44.50元,被告上海中福置業(yè)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7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凌冰
書記員:施??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