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文忠,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遼寧省桓仁滿族自治縣。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文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質量三包金50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有農機配件買賣業(yè)務,被告向我購買農機配件,欠下我質量三包金50000元,有2014年8月22日被告所打欠據(jù)為證。自2015年起,雙方不再有業(yè)務往來,我向被告催要,但是被告拒絕給付。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所欠三包金。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質量三包金款50000元,提交有被告簽名的欠據(jù)原件一張予以證實,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劉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應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抗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陳某某質量三包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保全費5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蔣 政 審 判 員 李榮興 人民陪審員 牛素敏
書記員:尤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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