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剛,湖北天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武漢市神某專用汽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灄口街馮嶺村。
法定代表人余湘,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鴻、潘新欣,湖北大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武漢市神某專用汽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jīng)審查,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的申請,本院依法予以照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予以減免。
審判員 曾慶偉
書記員: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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