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明,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戀,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潘新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禮軍,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蘄春成興廣告?zhèn)髅接邢薰?,住所地:蘄春縣漕河鎮(zhèn)燕子樓小區(qū)一幢二單元。法定代表人:陳榮,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姜雄飛,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蘄春縣橫車鎮(zhèn)好樂多超市,住所地:蘄春縣橫車鎮(zhèn)白石山村*組***號。法定代表人:陳小巧,該超市經(jīng)營者。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剛,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某與潘新文、蘄春成興廣告?zhèn)髅接邢薰尽⑻I春縣橫車鎮(zhèn)好樂多超市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陳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允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陳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1766元,減半收取計883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審判員 何曙光
書記員:陳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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