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前日。受害人陳光錦之父。
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金湖街道辦事處陳模灣47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受害人陳光錦之母。
委托代理人陳希,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方利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八一大道150號。
負責人閔思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潘方云,江西博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南昌富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qū)眾?;▓@6棟4單元6樓A座。
負責人高玉兒,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陳前日、彭某某訴被告方利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南昌分公司)、南昌富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旺汽車服務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前日、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希、被告人民財保南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潘方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方利軍、富旺汽車服務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22時25分左右,受害人陳光錦醉酒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搭載汪召棟由大冶市金湖辦事處馬叫村往棲儒橋村方向行駛,在行駛至君山公墓門前路段時,與被告方利軍所駕駛的贛A×××××#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B×××××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尾部碰撞,造成陳光錦搶救無效死亡,汪召棟受傷。后經(jīng)大冶市公安交警部門冶公交認字【2015】第35045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受害人陳光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方利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汪召棟無責。被告方利軍所駕駛的贛A×××××#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權人為富旺汽車服務公司,并在人民財保南昌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另審理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本案交通事故中另一傷者汪召棟已同意僅要求人民財保南昌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部分的1萬元承擔賠償責任,放棄主張交強險傷殘部分的11萬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方應根據(jù)民事責任比例對事故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xiàn)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方利軍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認定公正、合法,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肇事雙方在本案中的過錯責任,本院確定由被告方利軍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受害人陳光錦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前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且工作在城鎮(zhèn),且陳光錦租房所在地派出所部門也已出具相應居住證明予以佐證其居住在城鎮(zhèn)的事實,因此關于受害人陳光錦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被告方利軍所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依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對于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失,根據(jù)本案事實,結合原、被告舉證、質證情況,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原告的損失:1、死亡賠償金497040元(24852元/年×20年);2、喪葬費21608.5元(43217元/年12月6月);3、交通費酌定2000元;4、精神撫慰金酌定30000元,共計550648.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132194.55元,總金額共計242194.55元。原告要求被告南昌富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提交證據(jù)證實被告南昌富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有過錯責任,故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損失242194.55元;
二、駁回原告陳前日、彭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2865元,由被告方利軍負擔2000元,由原告陳前日、彭某某負擔8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865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金勁松 人民陪審員 皮建軍 人民陪審員 羅國營
書記員: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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