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馬娟輝
李永廣(河北文源律師事務所)
劉某鎖
劉保國
劉新軍
石家莊凱達運輸有限公司
李亞強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張晶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馬娟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廣,河北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鎖。
被告劉保國。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劉新軍。
被告石家莊凱達運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高新區(qū)小西帳村。
負責人張志棟,該公司
負責人。
被告李亞強。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路19號。
負責人劉云超,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晶。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劉某鎖、劉保國、石家莊凱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達公司)、李亞強、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耿燕廣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馬娟輝、李永廣,被告劉某鎖、劉保國委托代理人劉新軍,被告李亞強,被告太平洋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晶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石家莊凱達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承但。原、被告對《事故認定書》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納。本次事故中原告陳某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293169.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253(天)=12650元;3、誤工費20543元/365(天)*249(評殘日前一天)=14520.8元。4、護理費:(一)、評殘前的護理費:護理人孟靜萍的護理費20543元/365(天)*249(天)=14014.27元;護理人何建鎖的護理費按農(nóng)村居民計算13564元/365(天)*249(天)=9253.2元;(二)、評殘后的護理費按一人計算,酌定護理期限為5年為20543元*5(年)*50%=51375.5元;5、營養(yǎng)費1388元;6、殘疾賠償金(20543元*20(年)*66%]=271167.76元;7、傷殘鑒定費1400元;8、交通費本院酌定為100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10、被扶養(yǎng)人原告母親趙月釵的生活費5364元*16(年)*66%=56643.84元;11、被扶養(yǎng)人原告兒子陳沖扶養(yǎng)費12531元*4(年)/2(扶養(yǎng)人數(shù))*66%=16540.92元。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損失合計為758105.69元。太平洋公司在2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2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20000元,在22萬元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共計22萬元,不足部分758105.69元-240000元=518105.69元,按責任應當賠償原告518105.69元*70%=362673.98元,太平洋公司在35萬元三者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按責賠償原告35萬元,被告太平洋公司合計賠償原告陳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9萬元,先予支付的10萬元應當扣除。被告劉保國賠償362673.98元-350000元+(1400元*70%)=13653.98元。被告李亞強按責任賠償原告陳某某(518105.69元+1400元)*30%=155851.7元,被告劉某鎖墊付的20000元醫(yī)療費原告應當返還。本次事故中,被告劉某鎖駕駛的事故車輛,實際車主是被告劉保國,被告劉保國實際控制該車,享有該車的運營收益,被告凱達公司,做為名義車主,不能實際控制該車,也不享有該車輛運營收益,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鎖系被告劉保國雇傭的司機,其在從事受雇工作中造成他人傷害,應由雇主劉保國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兩份在交強險2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20000元;在22萬元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共計22萬元;在商業(yè)三者險35萬元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35萬元。共計賠償59元(已給付1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劉保國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共計13653.9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三、被告李亞強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共計155851.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四、原告陳某某返還被告劉某鎖墊付的醫(yī)療費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五、被告凱達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3729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6864.5元,保全費1020元,合計7884.5元,被告劉保國負擔4170元,被告李亞強負擔1787元,原告陳某某負擔90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最遲在本判決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視為放棄上訴。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承但。原、被告對《事故認定書》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納。本次事故中原告陳某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293169.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253(天)=12650元;3、誤工費20543元/365(天)*249(評殘日前一天)=14520.8元。4、護理費:(一)、評殘前的護理費:護理人孟靜萍的護理費20543元/365(天)*249(天)=14014.27元;護理人何建鎖的護理費按農(nóng)村居民計算13564元/365(天)*249(天)=9253.2元;(二)、評殘后的護理費按一人計算,酌定護理期限為5年為20543元*5(年)*50%=51375.5元;5、營養(yǎng)費1388元;6、殘疾賠償金(20543元*20(年)*66%]=271167.76元;7、傷殘鑒定費1400元;8、交通費本院酌定為100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10、被扶養(yǎng)人原告母親趙月釵的生活費5364元*16(年)*66%=56643.84元;11、被扶養(yǎng)人原告兒子陳沖扶養(yǎng)費12531元*4(年)/2(扶養(yǎng)人數(shù))*66%=16540.92元。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損失合計為758105.69元。太平洋公司在2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2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20000元,在22萬元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共計22萬元,不足部分758105.69元-240000元=518105.69元,按責任應當賠償原告518105.69元*70%=362673.98元,太平洋公司在35萬元三者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按責賠償原告35萬元,被告太平洋公司合計賠償原告陳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9萬元,先予支付的10萬元應當扣除。被告劉保國賠償362673.98元-350000元+(1400元*70%)=13653.98元。被告李亞強按責任賠償原告陳某某(518105.69元+1400元)*30%=155851.7元,被告劉某鎖墊付的20000元醫(yī)療費原告應當返還。本次事故中,被告劉某鎖駕駛的事故車輛,實際車主是被告劉保國,被告劉保國實際控制該車,享有該車的運營收益,被告凱達公司,做為名義車主,不能實際控制該車,也不享有該車輛運營收益,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鎖系被告劉保國雇傭的司機,其在從事受雇工作中造成他人傷害,應由雇主劉保國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兩份在交強險2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20000元;在22萬元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共計22萬元;在商業(yè)三者險35萬元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35萬元。共計賠償59元(已給付1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劉保國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共計13653.9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三、被告李亞強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共計155851.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四、原告陳某某返還被告劉某鎖墊付的醫(yī)療費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五、被告凱達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3729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6864.5元,保全費1020元,合計7884.5元,被告劉保國負擔4170元,被告李亞強負擔1787元,原告陳某某負擔907.5元。
審判長:耿燕廣
書記員:李兵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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