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
余飛(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陳志海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支公司
陳楠
羅昭暉(湖北京佑律師事務所)
原告陳某。
法定代理人陳雙紅。
原告陳志海。
上列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飛,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球場路44-8號。
負責人方旺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楠,該公司職員。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羅昭暉,湖北京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陳志海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陳志海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陳志海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陳志海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0元,由原告陳某、陳志海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陳志海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陳志海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0元,由原告陳某、陳志海負擔。
審判長:肖應友
審判員:劉玉蘭
審判員:蔣晨
書記員:聶華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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