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
史某某
齊某某
顧大全(黑龍江顧大全律師事務所)
任會昌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上訴人(原審原告)史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所黑龍江省訥河市。
二
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孫朝陽,黑龍江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齊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所黑龍江省訥河市。
委托代理人顧大全,黑龍江顧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任會昌,現(xiàn)住所黑龍江省訥河市。
上訴人陳某、史某某為與被上訴人齊某某、任會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訥河市人民法院(2014)訥民初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虹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穎莉、代理審判員高威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孫戈輝擔任記錄。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關于齊某某、任會昌對陳某、史某某在俄羅斯圣彼得堡扣大棚種植蔬菜的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由于齊某某、任會昌與陳某、史某某之間就去俄羅斯圣彼得堡扣大棚種植蔬菜不存在合同關系。齊某某、任會昌亦沒有對其進行任何承諾。而且從陳某、史某某承兌他人物資時間認定陳某、史某某對種植蔬菜的地點由弗拉基米爾變更為圣彼得堡的情況是明知的。陳某、史某某提出不去圣彼得堡不給退費,但有張某某等人家收到王曉光退回的大棚承包費,陳某、史某某稱不給退費的理由不成立。因此齊某某、任會昌對陳某、史某某不存在欺詐、脅迫,陳某、史某某等農戶去俄羅斯弗拉基米爾扣大棚種植蔬菜的行為是自愿的。
雖然齊某某向陳某、史某某銷售種子、化肥,但雙方是買賣合同關系。而且北京農樂蔬菜研究中心代理商王曉光是負責在俄羅斯租地、辦理邀請函。土地承包費的價格、邀請的函價格均由王曉光規(guī)定,齊某某將收取的土地承包費、邀請函錢全額轉給王曉光。另外,陳某、史某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齊某某、任會昌承諾其包銷售、保證賣出去的證據。因此,陳某、史某某提出其在俄羅斯圣彼得堡扣大棚種植蔬菜的損失由齊某某、任會昌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無法支持。
關于原審是否遺漏被告,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因陳某、史某某在原審并沒有起訴北京農樂蔬菜研究中心及王曉光,因此不屬于原審遺漏被告。在二審期間,陳某、史某某提出追加北京農樂蔬菜研究中心為被告,不符合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陳某、史某某的上訴理由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450.00元,由陳某、史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關于齊某某、任會昌對陳某、史某某在俄羅斯圣彼得堡扣大棚種植蔬菜的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由于齊某某、任會昌與陳某、史某某之間就去俄羅斯圣彼得堡扣大棚種植蔬菜不存在合同關系。齊某某、任會昌亦沒有對其進行任何承諾。而且從陳某、史某某承兌他人物資時間認定陳某、史某某對種植蔬菜的地點由弗拉基米爾變更為圣彼得堡的情況是明知的。陳某、史某某提出不去圣彼得堡不給退費,但有張某某等人家收到王曉光退回的大棚承包費,陳某、史某某稱不給退費的理由不成立。因此齊某某、任會昌對陳某、史某某不存在欺詐、脅迫,陳某、史某某等農戶去俄羅斯弗拉基米爾扣大棚種植蔬菜的行為是自愿的。
雖然齊某某向陳某、史某某銷售種子、化肥,但雙方是買賣合同關系。而且北京農樂蔬菜研究中心代理商王曉光是負責在俄羅斯租地、辦理邀請函。土地承包費的價格、邀請的函價格均由王曉光規(guī)定,齊某某將收取的土地承包費、邀請函錢全額轉給王曉光。另外,陳某、史某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齊某某、任會昌承諾其包銷售、保證賣出去的證據。因此,陳某、史某某提出其在俄羅斯圣彼得堡扣大棚種植蔬菜的損失由齊某某、任會昌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無法支持。
關于原審是否遺漏被告,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因陳某、史某某在原審并沒有起訴北京農樂蔬菜研究中心及王曉光,因此不屬于原審遺漏被告。在二審期間,陳某、史某某提出追加北京農樂蔬菜研究中心為被告,不符合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陳某、史某某的上訴理由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450.00元,由陳某、史某某負擔。
審判長:周虹
審判員:李穎莉
審判員:高威
書記員:孫戈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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