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個體戶,住湖北省麻城市,系死者鄭新明之妻。
原告: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學生,住湖北省麻城市,系死者鄭新明之女。
法定代理人:陳某某,系鄭某之母。
原告:鄭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學生,住湖北省麻城市,系死者鄭新明之子。
法定代理人:陳某某,系鄭宇之母。
原告:余淑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無業(yè),住湖北省麻城市,系死者鄭新明之母。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文斌,湖北偉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無業(yè),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姜永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無業(yè),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馮茂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無業(yè),住湖北省麻城市,
三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兵,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陳某某、鄭某、鄭宇、余淑珍與被告馮某某、姜永英、馮茂蘭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鄭某、鄭宇、余淑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四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724063.13元(已扣除三被告支付5萬元的賠償款)(其中醫(yī)療費7440.77元、交通費3000元、死亡賠償金541020元、喪葬費236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36440元、處理喪事親屬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12502.36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2、由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姜永英和被告馮某某是夫妻,共同居住在麻城市××甲午××區(qū)××號(原417號)。2016年7月20日上午10時許,被告姜永英在家時發(fā)現(xiàn)停電,到電表處查看電閘并沒有跳閘,就以為是拖欠電費遂到麻城市供電公司電費繳費中心去繳費,麻城市供電公司的工作人員告知不是欠繳電費而停電,叫被告姜永英回家找人查一下。被告姜永英回家先找住在自家附近抄電表的周師傅,被拒絕后,知道原告陳某某的丈夫鄭新明從事的是水電安裝工作,就到原告陳某某的理發(fā)店請求原告陳某某叫其丈夫鄭新明到她家?guī)兔S修電路,原告陳某某告知被告姜永英其丈夫鄭新明在黃金橋開發(fā)區(qū)做事,要到晚上才能回家,被告姜永英回答說不要緊,她可以在家等。按照被告姜永英在公安機關的陳述:晚上7時許,被告姜永英吃完晚飯在家等,鄭新明一個人騎摩托車帶著工具包來到被告姜永英的家中,被告姜永英向鄭新明指出靠近廁所邊電線有問題的地方,拿一木梯搭在墻上,鄭新明拿一把鉗子上了梯子,被告姜永英在梯子下面用一只手扶著梯子一只手打著手電筒照明;鄭新明上到梯上一會兒,被告姜永英問他沒有做聲,后來就從梯子上掉了下來。當時只有被告姜永英和鄭新明兩人在場。鄭新明受傷在麻城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急救處理后被立即送往武漢同濟醫(yī)院搶救治療,武漢同濟醫(yī)院診斷因電擊傷和重型顱腦外傷宣布鄭新明已經(jīng)大腦死亡,2016年7月21日鄭新明被接出院回家后就死亡了。2016年7月21日上午,被告姜永英、馮某某委托麻城市供電公司對事故發(fā)生現(xiàn)場的電線進行了維修和處理后,到下午才向麻城市公安局鼓樓派出所報案。鄭新明死亡后,經(jīng)相關部門協(xié)調,被告馮某某與被告姜永英向四原告支付了伍萬元的喪葬費。鄭新明生前取得電工職業(yè)資格證書,其母即原告余淑珍健在,有一姐鄭新桂系一級殘疾人,與原告陳某某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即原告鄭某和鄭宇。被告姜永英和被告馮某某是被告馮茂蘭的父母,麻城市甲午××區(qū)××號(原417號)的房屋是被告馮茂蘭所有。綜上,四原告認為,被告姜永英、馮某某居住房屋的電路出現(xiàn)故障在請求供電公司人員維修未果的前提下找到原告陳某某讓其丈夫鄭新明幫忙維修,鄭新明與被告姜永英、馮某某之間就形成幫工與被幫工的關系,鄭新明在幫工的過程中因電擊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后死亡,被告姜永英、馮某某依法應當承擔責任;被告馮茂蘭既是被告姜永英、馮某某的女兒,又是被告姜永英、馮某某居住房屋和電線產權的所有人,對房屋的設施負有管理和維修的義務,對被告姜永英、馮某某為了房屋設施的正常使用實施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判如訴請。
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論焦點是鄭新明與被告之間究竟形成的是義務幫工關系還是承攬關系,本院認為,本案并沒有證據(jù)證實鄭新明與姜永英之間就電力維修達成了承攬協(xié)議,也沒有證據(jù)證實被告姜永英向鄭新明支付了報酬,故鄭新明到姜永英住所維修的行為應該認定為義務幫工行為,雙方之間形成的是義務幫工關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鄭新明因幫工活動受傷并死亡,作為被幫工人的被告應當對鄭新明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但鄭新明作為取得了中級技能資格的電工,對電力知識的了解和如何預防觸電造成傷害的防護意識均應高于常人,而且應當熟悉電力維修操作規(guī)程,但鄭新明在從事維修活動中,忽視自身安全防護,導致發(fā)生觸電傷害,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可以減輕或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三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對于原告訴請的賠償項目,本院認為:醫(yī)療費7440.77元、交通費3000元、死亡賠償金541020元、喪葬費23660元的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有證據(jù)支持,本院予以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有誤,應為109152元,處理喪事親屬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本院酌定為3人3天,應為11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和受訴地法院的經(jīng)濟水平,本院酌定為25000元,綜上,原告的總損失應為:醫(yī)療費7440.77元、交通費3000元、死亡賠償金541020元、喪葬費236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9152元、處理喪事親屬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11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合計710438.77元,由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284175.51元,扣減被告已經(jīng)支付的56100元,被告還應賠償228075.5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馮某某、姜永英、馮茂蘭賠償原告陳某某、鄭某、鄭宇、余淑珍各項損失228075.51元(三被告已經(jīng)支付的金額已扣減);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鄭某、鄭宇、余淑珍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支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20元,由原告陳某某、鄭某、鄭宇、余淑珍負擔2125元,由被告馮某某、姜永英、馮茂蘭負擔17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雷錦鋒 審判員 戴 英 審判員 屈 劍
書記員:袁蘭 附1:本案證據(jù)目錄 一、原告陳某某、鄭某、鄭宇、余淑珍提交證據(jù)和證明目的如下: 證據(jù)一、戶主為鄭新明的家庭戶口薄(復印件),擬證明四原告系鄭新明的直系親屬; 證據(jù)二、湖北省黃岡市職業(yè)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頒發(fā)的證書編號為0417110000408208職業(yè)資格證書,擬證明鄭新明已于2004年9月9日取得電工中級技能證書資格; 證據(jù)三、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院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出院記錄和病情證明單,擬證明鄭新明于2016年7月21日3時18分到同濟醫(yī)院接受治療,當日6時32分出院,病情診斷為重型顱腦外傷和電擊傷; 證據(jù)四、麻城市公安局鼓樓派出所于2016年7月21日22時19分對姜永英的詢問筆錄,擬證明2016年7月20日上午10時,居住在麻城市鼓樓甲午塘新區(qū)31號姜永英發(fā)現(xiàn)家里停電,查看電閘沒有跳閘,以為欠費,到電力營業(yè)廳繳費被告知不欠費并讓自己找人查看一下;姜永英找到抄電表的周師傅,周師傅說不會讓其找電工;遇見陳某某后,知道陳某某的丈夫鄭新明是電工就和陳某某說叫其丈夫到家?guī)兔S修一下電線;晚上19時許,鄭新明在姜永英居住的房屋外維修電線的過程中從木梯上掉下來受傷的; 證據(jù)五、麻政房字第××號麻城市城鎮(zhèn)私有房屋所有權證,擬證明麻城市鼓樓甲午塘417號(現(xiàn)31號)的產權人是馮茂蘭; 證據(jù)六,麻城市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擬證明鄭新明于2016年7月21日去世,2016年7月24日火化; 證據(jù)七、鄭新明在麻城市人民醫(yī)院和同濟醫(yī)院的醫(yī)療費票據(jù),擬證明鄭新明受傷后在麻城市人民醫(yī)院和同濟醫(yī)院接受治療所支出的醫(yī)療費共計7440.77元; 證據(jù)八、交通費票據(jù),擬證明鄭新明受傷搶救治療往還武漢和麻城的交通費3100元。 證據(jù)九、鄭新明死亡后其親屬到麻城處理喪事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票據(jù),擬證明:鄭新明死亡后其親屬到麻城處理喪事所支出的住宿費3150元、交通費3000元。 證據(jù)十、證人朱某、方某的證詞,擬證明馮某某、姜永英住居的房屋沒電,姜永英找到陳某某理發(fā)店叫鄭新明去幫忙維修電路。 證據(jù)十一、陳某某弟弟于2016年8月2日與城區(qū)供電所喻所長談話的錄音資料整理記錄(原始錄音未提供),擬證明鄭新明是姜永英找過去幫忙修電路的,修電路之前姜永英應當先關掉電閘再進行檢修;事發(fā)第二天供電所的人員去現(xiàn)場時電閘開關是關下來的,維修只是把進線接頭松動的地方接好,線頭松動的原因是用電負荷過大; 證據(jù)十三、證人朱某出庭作證的證言,擬證目的同證據(jù)十。 二、被告馮某某、姜永英、馮茂蘭提交證據(jù)和證明目的如下: 證據(jù)一、被告馮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被告馮某某、姜永英、馮茂蘭的戶口簿復印件,擬證明三被告的身份情況; 證據(jù)二、被告馮某某的《農村低保戶救助證》及被告馮某某、馮茂蘭的《殘疾證》、住院病歷資料,擬證明馮某某無經(jīng)濟來源、生活困難且系五級傷殘并常年身患嚴重疾病,被告馮茂蘭同樣身有殘疾且常年患嚴重疾??; 證據(jù)三、原告陳某某出具的收條一份,擬證明被告馮某某、姜永英除墊付部分搶救費用后出于人道主義補償原告50000元的事實; 證據(jù)四、現(xiàn)場照片一組,擬證明受害人鄭新明觸電墜落的現(xiàn)場情況; 證據(jù)五、鉗子一把,擬證明受害人使用的工具絕緣部分已嚴重損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附2:本案適用的部分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jīng)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jīng)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jù)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jīng)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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