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所地來鳳縣。
原告:馬中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所地來鳳縣。
原告:丁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所地來鳳縣。
原告: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所地來鳳縣。
被告:吳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來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歐興紅,湖北歐興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馬中新、丁敏、李明與被告吳雪某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陳某某、馬中新、丁敏、李明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陳某某、馬中新、丁敏、李明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當(dāng)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陳某某、馬中新、丁敏、李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6554元,減半收取計(jì)3050元,由原告陳某某、馬中新、丁敏、李明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夏大勝
書記員: (兼)賴婷婷
成為第一個(gè)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