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兵書
李旭然(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
鹿泉市宜安鎮(zhèn)宜安村村民委員會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兵書。
委托代理人:李旭然,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鹿泉市宜安鎮(zhèn)宜安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劉滄海,該村委會主任。
再審申請人陳兵書因與被申請人鹿泉市宜安鎮(zhèn)宜安村村民委員會承包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石民一終字第000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陳兵書申請再審主要稱:一、原審認定再審申請人承包面積為3.5畝,并以此畝數(shù)作為土地補償費計算依據是錯誤的。再審申請人承包土地的面積經營權證書登記為5.3畝,實際測量為4.4畝,而非原審認定承包面積為3.5畝,再審申請人依實際被征收面積4.03畝主張補償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本案應屬人民法院管轄,再審申請人的主張應得到支持。三、原審遺漏訴訟請求,應依法撤銷原判決。綜上,請求對本案再審。
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承包合同上記載承包面積為5.3畝,實際耕種面積小于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面積,而被申請人分配底賬上記載再審申請人應分配承包面積為3.5畝,且再審申請人也一直按3.5畝領取糧食直補款,故原審認定被申請人制定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應按實際在冊承包地數(shù)量予以補償并無不妥。政府支付土地補償費的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分配方案,此屬于村民自治的范疇,不屬于民法調整范圍,原審認定此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不作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再審申請人陳兵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兵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承包合同上記載承包面積為5.3畝,實際耕種面積小于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面積,而被申請人分配底賬上記載再審申請人應分配承包面積為3.5畝,且再審申請人也一直按3.5畝領取糧食直補款,故原審認定被申請人制定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應按實際在冊承包地數(shù)量予以補償并無不妥。政府支付土地補償費的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分配方案,此屬于村民自治的范疇,不屬于民法調整范圍,原審認定此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不作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再審申請人陳兵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兵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李學境
審判員:房利永
審判員:郭彥民
書記員:張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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