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唐智勇,湖北永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接受調解,提起上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司機。
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河南省新野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接受調解,提起上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新野縣第一汽車運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縣城關鎮(zhèn)朝陽路40號。組織機構代碼:未提交。
法定代表人:魯天偉,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渭南便民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五馬路仁和車場。
法定代表人:張都,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宛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伏牛路23號。
代表人:張旭東,系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李向東,河南問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接受調解,提起反訴和上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前進路北段185號。
代表人:屈朝升,系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張立祥,陜西西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接受調解,提起上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閆某某、新野縣第一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新野運輸公司)、渭南便民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渭南便民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渭南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宛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宛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625號民事判決,被告閆某某、人壽財保渭南支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鄂十堰中民一終字第00155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625號民事判決,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由審判員周智華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江濤、人民陪審員楊月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智勇,被告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中保,人壽財保渭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立祥,人民財保宛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新野汽車運輸公司,渭南便民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原告陳某某雇傭的駕駛員唐明輝駕駛陳某某所有的,車牌號為豫qjv281輕型倉柵式貨車,沿福銀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8時29分許,當車輛行駛至福銀向1270公里+700米處附近路段時,因濃霧天氣,追尾撞上因前方事故正在排隊等候,停于快車道內由康斌駕駛的豫c60957大型普通客車、致使豫c60957大型普通客車(該車輛損失部分,另案己處理)向前方滑行,并與其前方停于快車道內由趙鐵良駕駛的豫c58539大型普通客車(該車輛損失部分,另案也己處理)尾部發(fā)生接觸,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湖北省公安廳高速警察總隊四支隊十堰大隊于2014年1月22日對此交通事故作出高警十堰公交認字〈2014〉第1320140406-1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唐明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康斌、趙鐵良不負事故責任)。隨后,被告渭南便民公司員工徐永安駕駛該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陜e87073重型倉柵式貨車,同時沿福銀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前方事故發(fā)生地時,追尾又撞上康斌駕駛的豫c60957大型普通客車、造成徐永安駕駛的陜e87073重型倉柵式貨車(另案己賠付完畢)和康斌駕駛的豫c60957大型普通客車受損(此事故經湖北省公安廳高速警察總隊四支隊十堰大隊作出高警十堰公交認字〈2014〉第1320140406-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徐永安負全責,康斌不負事故責任)。8時30分許,事隔不久被告閆某某持b2駕駛證,駕駛其本人所有的車牌號為豫r28695/豫rl36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牽引車,同樣沿福銀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車輛行駛至福銀向1270公里+700米處時,分別追撞因前方事故正在排隊等候的停于快車道內,由徐永安駕駛的陜e87073重型倉柵式貨車和停于慢車道內唐明輝駕駛的豫qjv281輕型倉柵式貨車(本次交通事故經湖北省公安廳高速警察總隊四支隊十堰大隊于2014年3月25日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高警十堰公交認字〈2014〉第1320140406-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閆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永安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唐明輝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以后,原告陳某某支付車輛施救費4500元。2014年1月21日和2014年11月3日,十堰市張灣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陳某某所有的車輛豫qjv281輕型倉柵式貨車及車輛所載貨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車物遭受損失,作出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認定原告陳某某所有的車輛豫qjv281輕型倉柵式貨車因本次事故車輛損失為43460元(38690元+4770元補充鑒定),車輛所載貨物(豆芽筐)損失為5960元。2014年12月24日,河南省駐馬店光大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原告陳某某所有的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作出評估報告書,經評估豫qjv281輕型倉柵式貨車停運損失評估值為18480元,原告陳某某先后并繳納認證費(鑒定費)3800元。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陳某某明確表示不要求分配涉案交通事故有責車輛(徐永安駕駛的陜e87073、閆某某駕駛的豫r28695/豫rl368掛)在交強險財產類限額范圍內4000元(2000元+2000元)的賠償,并放棄涉及本次交通事故其他三車無責(趙鐵良、康斌駕駛的豫c60957、豫c58539大型普通客車、阿布都克熱木駕駛的新q26277/新q6270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在交強險財產類限額范圍內的無責賠付300元(3車×100元)。
另查明:被告閆某某所有的車輛豫r28695/豫rl36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牽引車登記在被告新野運輸公司名下經營,該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在被告人民財保宛城支公司為其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現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278281.3元〔50萬元-(100807元+120911.7元)另案己賠付〕,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被告新野運輸公司在為該車輛辦理保險業(yè)務時,保險人就保險條款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己向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投保人并在投保單上作出說明加蓋章予以確認。被告徐永安駕駛的陜e87073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人壽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380764.4元〔50萬元-(67416.3元+51819.3元)另案己賠付〕,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當受到侵害后應依法得到相應賠償。本案系無意思聯絡數人共同侵權,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根據各個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權責任的大少,區(qū)分各個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造成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原告陳某某雇傭的駕駛員唐明輝駕駛車輛初始追撞他人車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造成自身車輛部分損壞的后果,原告亦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閆某某、渭南便民公司員工徐永安駕駛肇事車輛再次追撞原告陳某某所有的車輛,加重了該車輛的損害結果,應對再次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該車輛遭受到二次損害,其每次損害所造成的損失數額大小難以確定,故對該車輛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由原告陳某某、被告閆某某以及被告渭南便民公司平均承擔,即各承擔三分之一。被告渭南便民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被告人壽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徐永安承擔的過錯責任比例,替代被告渭南便民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渭南便民公司承擔。被告閆某某的賠償責任,因被告閆某某持b2駕駛證存在準駕車型不符的情形,被告人民財保宛城支公司在投保人被告新野運輸公司投保時,保險條款中約定“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準駕車型不符的,”免除保險人責任;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做了明確說明,被保險人也充分理解并愿意接受雙方約定,故被告人民財保宛城支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告閆某某自行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新野運輸公司連帶承擔。因此,被告人民財保宛城支公司提出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閆某某提出按1號責任認定書為準的辯解意見,因事故車輛受到二次損害,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壽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提出原告有一定責任,訴訟費、鑒定費、認證費、貨物轉運費本公司不應承擔的辯解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其提出不應承擔停運損失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渭南便民公司提出陜e87073的車主是徐永安,與其公司無關的辯解意見,因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提出該車輛在被告人壽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投了商業(yè)第三者險,其損失應有保險公司理賠,停運損失因保險公司未向我公司提示說明,依法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責任的辯解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原告陳某某主張的車輛損失費43460元,有價格認證部門出具價格認證結論書為依據,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該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陳某某主張的貨物損失費5960元,有價格認證部門出具價格認證結論書為依據,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該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陳某某主張的停運損失費18480元,有資產評估事務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為依據,且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其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陳某某主張的認證費(鑒定費)3800元,有鑒定部門出具的收款憑證為據,對其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陳某某主張的施救費4500元,因本次事故己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客觀事實存在,原告支付施救費屬必須繳納的費用,原告實際也己繳納了該費用,對其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陳某某主張的交通費2323元,本院酌情支持600元。
關于原告陳某某主張的就餐費、住宿費1619元,與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陳某某主張的交通事故評估費1200元、貨物轉運費2500元,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陳某某各項經濟損失的項目及標準,經本院審查核實后、確認為76800元,其中:1、車輛損失費43460元,2、貨物損失費5960元,3、停運損失費18480元,4、認證費3800元,5、交通費600元,6、施救費4500元。扣減原告放棄的4300元,原告應獲得賠償72500元。被告閆某某應賠償24166.67元(72500元÷3),被告新野運輸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渭南便民公司應賠償24166.67元(72500元÷3),其中22700元〔(72500元-認證費3800元-交通費600元)÷3〕由被告人壽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范圍內(380764.4元)賠付,余款1466.67元,由渭南便民公司自行負擔。剩余的1/3經濟損失24166.67元,由其原告陳某某自行承擔。被告新野運輸公司、渭南便民公司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閆某某賠償原告陳某某各項損失費24166.67元,被告新野縣第一汽車運輸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某各項損失費22700元。
三、被告渭南便民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某各項損失費1466.67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宛城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各項合計48333.34元,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全部履行完畢。
五、駁回原告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4元,原告陳某某負擔952元,被告閆某某、渭南便民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各負擔476元。被告新野縣第一汽車運輸公司對被告閆某某承擔的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賬戶號;17234901040010701。戶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郵局匯款的,匯款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周智華 審 判 員 江 濤 人民陪審員 楊 月
書記員: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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