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起?訴?書
京三分檢公訴刑訴〔2020〕6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10021984********,漢族,小學肄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鎮(zhèn)**街**號。因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當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郗海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14041993********,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遼寧省葫蘆島市南票區(qū)**路**棟**號。因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當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郗海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杜昆志、鄭斌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兩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4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至6月6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郗海某非法偷越國(邊)境至緬甸撣邦東部第四特區(qū)勐拉,二人在緬甸境內(nèi)體內(nèi)吞毒后又偷越國(邊)境至云南省景洪市,并于2019年6月6日從西雙版納乘坐MU5713次航班至北京,次日2時許,二人在北京首都機場T2航站樓被抓獲,后二人共排出毒品473.86?克(其中被告人陳某某排出362.10克,郗海某排出111.76?克),經(jīng)鑒定,毒品系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毒品、扣押清單等;2.書證:登機牌等:3.證人證言:證人石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某、郗海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毒品稱量及取樣筆錄等;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聊天記錄、錄像資料等;8.其他證明材料:破案報告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郗海某走私、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二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走私、運輸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春鳳
檢察官助理:趙瑞鵬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郗海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捌冊(光盤叁拾貳張)。
3.移送物品清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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