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21日,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梅,湖北玄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上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王克山,男,生于1970年6月21日,漢族。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王克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陳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陳某某承擔。
審判員 王 寒
書記員:祝紅思 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