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紹鵬,北京市盈科(石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雯,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方北路**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聶光輝,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成輝,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孟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紹鵬、被告孟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雯、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成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費用暫計10000元,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至129452.4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3日21時00分,孟某某駕駛冀A×××××小型轎車沿回新線由東向西行駛至10公里+300米處(傾井村村北),與前方同向行駛陳某某無號牌三輪摩托車追尾相撞,造成陳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調查并認定:孟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某負次要責任。被告孟某某系肇事車輛冀A×××××車輛的所有人,其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本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認為,該侵權行為使其在身體上造成了損害,精神上帶來了痛苦,按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在核驗駕駛證、行駛證有效的情況下,我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被告孟某某辯稱,1.我方在事故發(fā)生后先后向原告支付了77700元,其中7萬元是在傾井村村委會主持下達成的協(xié)議,因原告方需手術,經(jīng)主治醫(yī)生初步計算手術費需10萬左右,根據(jù)事故認定被告負主要責任,因此被告暫出7萬作為原告的手術費,該費用系專款專用,如用于其他或者沒有做手術,后果自負,但是據(jù)我方了解原告并沒有進行手術治療,因此原告因未進行手術而導致的后期擴大損失及相關治療費用,以及因未進行手術而導致的傷殘等級過高,我方均不承擔賠償責任;2.此次事故給被告的車輛也造成了損壞,車輛損失共11800元,車輛救援費550元,原告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23日21時00分,孟某某駕駛冀A×××××小型轎車沿回新線由東向西行駛至10公里+300米處(傾井村村北),與前方同向行駛陳某某無號牌三輪摩托車追尾相撞,造成陳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孟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負次要責任。孟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之傷經(jīng)晉州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為七級傷殘,原告的誤工期為264日,護理期為264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孟某某為原告墊付了77700元,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了1萬元。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醫(yī)療費58880.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39天=3900元。3.營養(yǎng)費,50元/天×90天=4500元。4.誤工費,原告系農村居民,根據(jù)鑒定意見書誤工期為264天,按2017年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平均收入23384元為標準計算,23384元/年÷365天×264天=16913.36元。5.護理費,護理人員為陳某某的妻子曹玉花,37349元/年÷365天×264天=27014.07元。6.殘疾賠償金,14031元/年×20年×0.4=112248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按七級傷殘酌定。8.殘疾輔助器具費716元。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陳文良87歲,系原告之父,共同扶養(yǎng)人共3人,11383元/年×5年÷3人×0.4=7588.67元。10.鑒定費1600元。11.交通費3000元。12.車輛維修費1000元。要求被告賠償129452.42元。
原告提交了如下證據(jù):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票據(jù)、門診票據(jù)、診斷證明、病案、費用清單、辛集市第一醫(yī)院門診票據(jù)、外購藥票據(jù);晉州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辛集信譽樓百貨有限公司票據(jù);原告家庭戶口本;曹玉花身份證及戶口本;濟南福鼎商貿有限公司發(fā)票、河北虹泰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發(fā)票;辛集市田家莊鄉(xiāng)傾井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鑒定費票據(jù);交通費票據(jù)(其中包括救護車票據(jù)3張)。
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證據(jù)的質證意見:鑒于我司在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墊付1萬元,故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不再質證。誤工費我司認為誤工時間過長,請法院酌情判決,對誤工標準無異議。護理費原告方未提交相關的護理材料,我公司認可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請法庭酌情認定。殘疾賠償金應按照12881元/年計算,因傷者未手術治療導致傷情救治不及時,達到高等級傷殘,傷者也有責任,我司對原告鑒定的七級傷殘認為不合理。精神損害撫慰金我司認可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無相關醫(yī)囑,我司不認可。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照10536元/年的標準進行計算,鑒定費不屬保險責任,交通費酌情認可500元,財產損失酌情認可500元。
被告孟某某對原告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對醫(yī)療費相關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原告從2018年7月13日轉入省三院康復二科病區(qū)后所產生的24088.66元,以及自2018年7月13日之后所產生的一系列門診檢查費用均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所提交的外購藥以及醫(yī)療器械等相關發(fā)票沒有醫(yī)囑,不應支持,在省三院2018年6月24日第一次入院的住院病歷出院記錄中可以顯示患方堅持要求保守治療,并要求出院,整個病歷能夠顯示原告并未進行手術治療,但是在2018年7月5日以及7月12日,原被告在村委會的主持下先后達成兩份協(xié)議,協(xié)議的簽訂前提是因為原告要動手術并且原告的主治醫(yī)生已經(jīng)將手術費用明確告知為10萬元左右,在此情況下被告按照主要責任承擔70%,在協(xié)議當日將7萬現(xiàn)金交于原告,并且當時原告也已經(jīng)拿到保險公司先行支付的1萬元醫(yī)療費,原告方完全有能力進行手術治療,另通過我方了解,原告的兒子在水滴籌上發(fā)起籌款,并在2018年8月2日將籌到的6160元提現(xiàn),申請?zhí)岈F(xiàn)結束籌款的原因也寫明用來做手術,但實際上原告兒子提現(xiàn)當日卻是原告的出院時間,原告手里握著將近10萬元卻沒有進行手術治療,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寫明該7萬??顚S?,如挪用其他后果自負,在當時醫(yī)生已經(jīng)說明,原告的傷情只要做手術就能完全康復,這種情況下原告自己堅持保守治療,所以原告的傷殘等級達到七級我方堅決不認可,如有必要,我們申請相關的專業(yè)醫(yī)學醫(yī)生出庭作證,或者申請鑒定。對購買的信譽樓的野生海參不認可。對輪椅的票據(jù)也不認可。對戶口本的真實性沒有異議。鑒定費票據(jù)沒有異議。交通費票據(jù)原告提交的大多數(shù)為2019年的,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不認可。醫(yī)療費只認可第一次住院期間的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也只認可第一次住院的19天,營養(yǎng)費標準為每天30元,誤工護理按農林牧漁業(yè)的標準計算。對原告所做的傷殘鑒定以及三期鑒定均有異議,三期天數(shù)過高,請法庭酌定。精神損失費認可5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同保險公司意見,不能按照5年計算,應以每年計算。交通費法院酌定,財產損失因為沒有證據(jù)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陳某某的醫(yī)療費應按其提交的有效票據(jù)記載的數(shù)額58880.5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陳某某住院39天,100元/天×39天=3900元;原告之傷經(jīng)晉州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為七級傷殘,原告的誤工期為264日,護理期為264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被告對原告所作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傷殘等級及三期均有異議,但提供不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是經(jīng)法院委托作出的,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認可。因此原告的誤工費為23384元/年÷365天×264天=16913元;護理費,護理人為原告妻子曹玉花,原告僅提交了曹玉花的身份證及戶口本,戶口本顯示曹玉花為農業(yè)勞動者,故護理人的工資標準可參照農林牧漁業(yè)計算,23384元/年÷365天×264天=16913元;營養(yǎng)費,30元/天×90天=2700元;傷殘賠償金,原告是農村戶口,原告之傷經(jīng)鑒定為七級傷殘,傷殘賠償金為12881元/年×20年×40%=10304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原告?zhèn)榧柏熑蝿澐忠?000元為宜。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jù)原告?zhèn)橛枰灾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為原告父親陳文良,陳文良有三個子女,事故發(fā)生時87歲,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10536元/年×5年÷3人×40%=7024元;鑒定費1600元,原告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以1000元為宜(含救護車費);車損酌情支持500元;被告的損失可另行處理。綜上原告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58880.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元;3、誤工費16913元;4、護理費16913元;5、營養(yǎng)費2700元;6、傷殘賠償金110072元(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024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8、殘疾輔助器具費716元;9、鑒定費1600元;10、交通費1000元;11、車損500元;以上共計222195元。
孟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1萬元內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中的1萬元,應在交強險傷殘限額11萬元內賠償原告陳某某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中的11萬元,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內賠償原告車損500元。
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在此事故中,孟某某負主要責任,陳某某負次要責任,故被告孟某某應賠償原告(222195元-10000元-11萬元-500元)×70%=71187元。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孟某某為原告墊付了77700元,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了1萬元,故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110000元+500元-77700元+71187元=103987元,應返還被告孟某某墊付款77700元-71187元=6513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03987元(此款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陳某某,銀行卡號附后);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孟某某墊付款6513元(此款由保險公司直接給付被告孟某某,銀行卡號附后);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89元,減半收取計144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彥林
書記員: 張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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